也談謠言界定:那八位“造謠者”傳播的是不是謠言?

作者:李春宇,江蘇坤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山上有隻東北虎,看到的人下山說山上有隻華南虎,結果被抓了,說人家造謠,山上根本沒有老虎,後來很多人在山上被咬死了,又說那幾個造謠的沒有說準是東北虎還是華南虎,仍然算造謠,偏偏忘了“沒老虎”才是最嚴重的造謠。”--微博評論者

“那些被迫噤聲音,言說的可能是真理。否認這一點,意味著我們假設自己永遠正確。”—《論自由》英國哲學家和經濟學家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


2019年12月8日,武漢出現首例不明肺炎患者,隨後,關於武漢出現SARS病毒的消息迅速傳開,其中包括在一線的醫生李文亮,他在微博中同時公佈了當時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病毒檢測報告,該報告是官方正式報告(微博主@朝-花-夕_拾在評論中指出關於李文亮醫生的那個超廣譜檢測的儀器裡面收納了7000多種病毒的數據,但是唯獨沒有收納新冠狀病毒,,因為和SARS80%的相似,且此儀器只收錄過SARS病毒的數據,他們用儀器檢測後得出的結論,不管檢測多少次都跟之前的報告一樣。所以基於儀器來說,就是SARS)。但是,微博在兩分鐘後被刪。

也談謠言界定:那八位“造謠者”傳播的是不是謠言?

2020年1月1日,“平安武漢”官方微博發佈標題為《8名散佈謠言者被依法查處》的博文,內容是:“近期,我市部分醫療機構發現接診了多例肺炎病例,市衛健委就此發佈了情況通報。但一些網民在不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佈、轉發不實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已傳喚8名違法人員,並依法進行了處理。警方提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佈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對於編造、傳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查處,絕不姑息。希望廣大網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建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

也談謠言界定:那八位“造謠者”傳播的是不是謠言?


2020年1月3日上午,其中一名“造謠者”被叫到派出所,要求其寫一份《訓誡書》,並口頭要求他停止在網上發佈信息。

也談謠言界定:那八位“造謠者”傳播的是不是謠言?


隨著疫情從“傳染性不強、可防可控”到武漢宣佈“封城”,不少媒體和群眾開始為這八名“造謠者”喊冤,對武漢公安處罰“八名散佈謠言者”提出強烈的質疑和嚴厲批評,甚至有律師站出來要求武漢市公安局對“八名散佈謠言者”進行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及處罰結果進行政府信息公開。

2020年1月29日,平安武漢官方微博做出回覆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因上述8人情節特別輕微,當時,公安機關分別進行了教育、批評,均未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

筆者作為一個具有法學知識的人,基本法理還是懂的,當時對武漢公安的這個回覆就表示不滿。在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並不意味著定性的改變,是基於情節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罰,而不是直接定性為行為人沒有錯,有可能因為情節達不到犯罪要求,而承擔行政責任(罰款、批評教育等),換言之,你做了違反法律的事,沒達到刑法處罰的標準,但你還是違法行為,這和直接判決無罪(被冤枉)有本質差別。而武漢公安的回覆就相當於說,你是因為情節輕微才不罰你,並不是你不違法!因此,武漢公安的回覆遠遠沒有達到我的預期,希望後續對此事能有進一步的行動。


同日,1月29日,最高法發佈文章,深刻闡述了官方立場:


不同個體基於認知水平的差異,對同一事物,完全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虛假信息,我們應該理解法律對個體的適度寬容態度。事實證明,儘管新型肺炎並不是SARS,但是信息發佈者發佈的內容,並非完全捏造。如果社會公眾當時聽信了這個“謠言”,並且基於對SARS的恐慌而採取了佩戴口罩、嚴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動物市場等措施,這對我們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最高法的結論是:


執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應充分考慮信息發佈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佈者、傳播者主觀上並無惡意,行為客觀上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我們對這樣的“虛假信息”理應保持寬容態度。


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表達了幾層意思:第一,這八名“造謠者”“信息發佈者發佈的內容,並非完全捏造”;第二,信息基本屬實;第三,傳播者主觀上無惡意,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第四,執法機關應保持寬容態度。易言之,最高法認為對這八名“造謠者”的處罰應該予以糾正!


法律不是死板的機器,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一定會出現問題。我們反過來想,這“八位造謠者”發佈的信息是不是虛假信息?以我們現在的認知,新型冠狀病毒不是SARS,他們發佈信息說武漢出現了SARS,屬於編造不實信息,且該信息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似乎非常符合法律規定的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給予其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似乎無可厚非。但是,仔細想想,總覺得哪裡不對!

有人評論說:山上有隻東北虎,看到的人下山說山上有隻華南虎,結果被抓了,說人家造謠,山上根本沒有老虎,後來很多人在山上被咬死了,又說那幾個造謠的沒有說準是東北虎還是華南虎,仍然算造謠,偏偏忘了“沒老虎”才是最嚴重的造謠。


如何界定謠言?


想要準確定性,我們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謠言?謠言該如何界定呢?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謠言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傳媒,古代的“謠言”類似於“民間風評”,是一箇中性詞。學術上,對謠言有著複雜的定義,現有虛假說、故意說、未經證實說、即興新聞說、解釋和評論說、反映和投射說等等,外國學者給謠言(rummor)下了很多定義,如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奧爾波特認為: “謠言是一種通常以口頭形式在人們中傳播,目前沒有可靠證明標準的特殊陳述。”美國學者彼得森和吉斯特認為: “謠言是在人們之間私下流傳的、對公眾感興趣的事物、事件或問題的未經證實的闡述或詮釋。”根據學者定義,謠言是未經證實的信息,無法確定真假,因此沒有真假之分。


《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9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解釋,為公安機關實施立案偵查、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同時,為進一步打擊網絡謠言提供了依據。


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和最高院《關於武漢處理8名發佈不實信息者的發文》,認為界定謠言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經證實為虛假信息,未經證實虛假的信息不能被認定為謠言,武漢八名所謂“造謠者”發佈的信息在發佈時,以當時的認知,根本無法知曉是否是SARS,並且當時有正規的醫學診斷報告中出現“SARS”冠狀病毒的結論,發佈信息並非完全捏造,符合基本事實,不能認定為謠言。


2.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意圖破壞社會秩序。武漢八名“造謠者”發佈冠狀病毒感染的情況出發點是告訴親戚朋友需要重視不明肺炎,引起社會重視,而不是意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3.必須未超出信息傳播者認知能力,超出認知能力的信息,不能認定為謠言。不同個體基於認知水平的差異,對同一事物,完全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虛假信息,此時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要求傳播者具有預見能力和超出自我認知的能力。因此,新型冠狀病毒已經超出了武漢八位“造謠者”認知,也超出了大部分醫學專業人士的認知,因此,將其作為SARS病毒警示親友不能認定為謠言。


此外,微博主“白衣山貓”在博文中提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5條的規定,出現重大疫情,必須由政府官員機構決定併發布消息,個人無權擅自發布,李文亮作為專業人士,在全部是專業醫生的班級群裡討論這些事,算不算髮布疫情,同行間討論病情,不算擅自發布疫情,即便算髮布疫情,那麼也僅是“擅自發布疫情通報”違法,而不是武漢公安定性的“發佈謠言”,因此,李文亮醫生依據當時的認識水平,不能定性為造謠!換句話說,即便武漢八名“造謠者”的信息構成謠言,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散佈、傳播”行為,仍然存在疑問。鑑於本文主要內容圍繞謠言界定,對於何種形式、在何處發佈信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散佈、傳播”疫情這個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八位“造謠者”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如前所述,“八位造謠者”想要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2017修正)第12條和《行政訴訟法》第2條向做出處罰決定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武漢市公安局或者武昌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越是疫情嚴峻,越要遵守法律。依法治國的理念,在全國困難時期,更應該落到實處。謠言起於信息公開的不及時、不透明,止於公開。在全國人民為疫情付出慘重代價的同時,靜下來反思,吸取教訓顯得更加珍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