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甘肅將在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開展師範生公費培養工作 每生每年資助1萬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甘肅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甘肅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公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編辦,蘭州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編辦,有關高等學校,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廳直屬有關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的通知》(國辦發〔2018〕75號)、《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甘發〔2019〕28號)和《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通知》(甘辦發〔2019〕55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培養和補充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報考師範專業,提高師範生生源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委編辦制定了《甘肅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甘肅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3月4日

甘肅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師範生公費

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和《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培養和補充機制,吸引優秀人才攻讀師範專業,在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開展師範生公費培養工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範生公費教育是指甘肅省在以西北師範大學為主的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面向師範專業本科生實行的,由省級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 接受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範生)由培養院校按照《甘肅省公費師範生培養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第四條 省教育廳根據全省各地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培養能力,統籌制定年度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根據各市(州)教師需求,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按照考生生源地,分市(州)招生,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2020年在西北師範大學實施400名公費師範生培養工作,以後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培養規模,主要面向偏遠市(州)和區縣級及以下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培養師範類本科專業的學生。

第五條 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招收公費師範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學生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各地、各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學生報考公費師範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範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公費師範專業、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可在省教育廳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內轉入師範專業,簽訂協議並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範生,在入學1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相關專業。

第三章 履約任教

第七條 公費師範生、培養院校和生源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甘肅省師範生公費培養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範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市縣中小學和幼兒園任教,並承諾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一年。鼓勵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八條 公費師範生由於志願到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縣區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市縣任教的,應屆畢業前可申請跨市縣就業,經所在學校、生源所在市(州)和接收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跨市縣就業手續。

第九條 各地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公費師範生就業的各項工作。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公費師範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雙向選擇等方式切實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範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十條 公費師範生要嚴格履行協議,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違約退繳資金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管理、使用,其中公費教育費用資金全額繳入省級國庫,50%的違約金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費師範生的人事招聘、履約管理、表彰獎勵等相關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費師範生履約管理具體辦法等相關政策。同時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公費師範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後,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範生如確因身體原因需終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 公費師範生在培養期間報考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報名前須按照有關程序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研究生畢業後按期回到生源市(州)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可保留公費師範生身份至研究生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教育經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三條 具有推免資格的公費師範生須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簽訂補充協議後可進行推免,承諾研究生畢業後按期回到生源市(州)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公費師範生可申報“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到生源市(州)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累計6年。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研究生。

第十四條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費師範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學費、住宿費以及生活補助由省級財政承擔,專項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資助標準:公費師範生按照每生每學年1萬元(其中:生活補助費4500元)。生活補助資金由培養學校按照每生每月450元的標準按月發放。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學校培養成本,對公費師範生的資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優秀公費師範生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鼓勵設立公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支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遴選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

第十六條 各地要將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後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週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範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第十七條 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優惠政策,吸引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任教。各地和農村學校要為公費師範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週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要把培養優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範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動態調整、週轉使用”的事業編制市(州)域內統籌調劑使用制度有關要求,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幼兒園任教所需編制。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財政等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費師範生培養工作。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現行公開招聘政策規定,會同教育部門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內和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總量內落實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幼兒園任教的編制;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培養經費。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培養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要構建共同培養公費師範生的機制,遴選優秀的公費師範生到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實驗區中小學幼兒園進行教育實習。推進直屬師範類本科院校統籌各類資源,建設教師教育基地,打造公費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臺,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集中最優質的資源用於公費師範生培養,全面提高公費師範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二條 直屬師範類本科院校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加強公費師範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範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範生授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落實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教育實踐時間累計不少於一個學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採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出資獎勵,對畢業後長期從事中小學幼兒園的公費師範生給予鼓勵和支持。市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把師範生公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並通報督導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甘肅省公費師範生培養協議書》的公費師範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編辦,蘭州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編辦,有關高等學校,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廳直屬有關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的通知》(國辦發〔2018〕75號)、《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甘發〔2019〕28號)和《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通知》(甘辦發〔2019〕55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培養和補充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報考師範專業,提高師範生生源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委編辦制定了《甘肅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甘肅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3月4日

甘肅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師範生公費

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和《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培養和補充機制,吸引優秀人才攻讀師範專業,在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開展師範生公費培養工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範生公費教育是指甘肅省在以西北師範大學為主的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面向師範專業本科生實行的,由省級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 接受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範生)由培養院校按照《甘肅省公費師範生培養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第四條 省教育廳根據全省各地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培養能力,統籌制定年度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根據各市(州)教師需求,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按照考生生源地,分市(州)招生,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2020年在西北師範大學實施400名公費師範生培養工作,以後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培養規模,主要面向偏遠市(州)和區縣級及以下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培養師範類本科專業的學生。

第五條 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招收公費師範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學生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各地、各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學生報考公費師範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範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公費師範專業、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可在省教育廳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內轉入師範專業,簽訂協議並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範生,在入學1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相關專業。

第三章 履約任教

第七條 公費師範生、培養院校和生源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甘肅省師範生公費培養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範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市縣中小學和幼兒園任教,並承諾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一年。鼓勵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八條 公費師範生由於志願到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縣區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市縣任教的,應屆畢業前可申請跨市縣就業,經所在學校、生源所在市(州)和接收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跨市縣就業手續。

第九條 各地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公費師範生就業的各項工作。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公費師範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雙向選擇等方式切實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範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十條 公費師範生要嚴格履行協議,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違約退繳資金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管理、使用,其中公費教育費用資金全額繳入省級國庫,50%的違約金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費師範生的人事招聘、履約管理、表彰獎勵等相關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費師範生履約管理具體辦法等相關政策。同時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公費師範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後,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範生如確因身體原因需終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 公費師範生在培養期間報考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報名前須按照有關程序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研究生畢業後按期回到生源市(州)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可保留公費師範生身份至研究生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教育經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三條 具有推免資格的公費師範生須經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簽訂補充協議後可進行推免,承諾研究生畢業後按期回到生源市(州)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公費師範生可申報“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到生源市(州)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累計6年。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研究生。

第十四條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費師範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學費、住宿費以及生活補助由省級財政承擔,專項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資助標準:公費師範生按照每生每學年1萬元(其中:生活補助費4500元)。生活補助資金由培養學校按照每生每月450元的標準按月發放。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學校培養成本,對公費師範生的資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優秀公費師範生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鼓勵設立公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支持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遴選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

第十六條 各地要將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後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週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範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第十七條 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優惠政策,吸引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任教。各地和農村學校要為公費師範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週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要把培養優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省屬師範類本科院校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範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動態調整、週轉使用”的事業編制市(州)域內統籌調劑使用制度有關要求,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幼兒園任教所需編制。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財政等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費師範生培養工作。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現行公開招聘政策規定,會同教育部門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內和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總量內落實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幼兒園任教的編制;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培養經費。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培養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要構建共同培養公費師範生的機制,遴選優秀的公費師範生到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實驗區中小學幼兒園進行教育實習。推進直屬師範類本科院校統籌各類資源,建設教師教育基地,打造公費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臺,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集中最優質的資源用於公費師範生培養,全面提高公費師範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二條 直屬師範類本科院校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加強公費師範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範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範生授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落實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教育實踐時間累計不少於一個學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採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出資獎勵,對畢業後長期從事中小學幼兒園的公費師範生給予鼓勵和支持。市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把師範生公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並通報督導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甘肅省公費師範生培養協議書》的公費師範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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