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房價比以前的房價少,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補差價嗎?

黎佩敏


-股票暴跌的時候,可以要求交易所退錢嗎?

-當然不行!

但,因為房地產在我國特殊性…房價多受“隱形的手”調控,因此,可能有如下2種情況:

一、如果你購房時,地產商有無理由退樓、不降價承諾(現在是一種促銷手段),並簽署相關文件,或者有此類的宣傳。那麼,是可以按照文件協商退樓或者補差價;

二、如果你購房時,並沒有這種約定,開發商其實並沒有義務進行補貼,市場是自由交易市場,沒有強買強賣,今天少要補貼,明天升你會給回來嗎?

ps:保漲不跌的交易我也好想做

[摳鼻][摳鼻]



地產一線小兵


很不幸的告訴你,不能,除非你購房合同裡條款寫了多少月以內房價降了會補差價,並且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段以內。

其實這個問題,由來已久。每次房價下跌,新聞裡都有報道有房鬧會去拉橫幅,或者打雜售樓部。但是從來沒有報道過說開發商給他們退差價的。

房產開發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中間涉及的行業非常多。房價的組成也有很多部分,幾乎一半是政府拿走了,開發商的利潤一般在20-30%,所以政府不遺餘力的開發房地產,也是有這方面的原因。

就像這次疫情,很多房東並沒有減免房租。當然這裡面可能有部分是由於要還房貸。所以這次社會輿論也不好一股腦的罵房東,最多是譴責他們不諒解租戶。

我建議你現在可以先跟開發商溝通,但是溝通的結果有可能不理想。

希望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結果,任何商品交易都是如此,交易結束,基本就是一錘子買賣。

房產市場作為國內經濟的支柱型產業,不會大面積崩盤,希望你的房子將來能漲上去。如果你是一名剛需,那就開開心心住著唄,沒必要因為這個耿耿於懷。還不如多花時間去努力掙錢,是吧。











言二2020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果你們已經簽訂合同那就表示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誠然,合同具有嚴肅性,合同一旦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能隨意改變合同內容。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所謂“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司法實踐中,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必須是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會使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原則的運用,明顯排除了商業風險。

那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有什麼區別呢?

1、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如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情況;而情勢變更則是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

2、商業風險,法律推定當事人有所預見,能預見,因此造成的損失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情勢變更,必須是當事人未預見,不能預見的情形,相應造成的損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具體到題主的問題,房子這東西也是有些地方漲價,有些地方降價。所以,房子價格的變動屬於能預見的商業風險。不具備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


阿峰看房日記


先拋開合同不說,單從房子子的商品角度和情理來說,都不存在補差價的道理。

來說說房子本身。房子也是我們日常購買的商品之一,只不過這個商品價值偏大而已。

那麼好了既然是商品就會存在價格浮動,不會有永遠只漲不跌的商品,也沒有隻跌不漲的商品。

所以,既然決定當時購買就要扛得住商品日後的漲跌。漲之你幸,坦然面對,也許有天它會下跌;跌了也未必是命,淡然處之,沒準哪天它又漲起來了。

再說說情理,簡單的道理。你買了個山東大煎餅,當時菜價便宜你2塊錢買了吃的美滋滋的,這時候菜價漲了,煎餅都賣5塊錢,煎餅老闆感覺之前賣太便宜了有點虧了,要不要去問之前買煎餅的人把另外3塊錢補上?答案是定不會對不對,那放在房子上這個問題有什麼可討論的呢。


海峽的成長筆記


首先我覺得你問這個問題可能你自己已經有答案的。但我還是願意說一說。請你看完會有收益的。

1、如果你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交定金,按新價格(低價)直接購買。

2、如果你沒有簽訂購買合同,只是交了一部分定金,那麼只能是雙方協商。你買,就補足約定的錢,不買,定金不退。那麼你只能衡量定金的損失與新老房價的差價兩者哪個多了。

3、如果你已經簽訂合同沒有付款,因為房價的變化不交放款,按照合同的相關違約條款處理。

4、如果你已經簽訂合同並且房款已付,沒有“特殊原因”是不能要求開發商補差價的。


以上4種情況均不能讓開發商補差價。但是--------------------------------

但是不是沒有機會。

那麼想讓開發商補差價或者按原價退房,我給兩個思路:

1、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仔細看一下買賣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開發商是否有違約的情況,是否按合同交房,是否五證齊全,是否有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如果解除了,原房款(高價)自然就返給你了。協商不成可以提請訴訟。

2、看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

房屋是否有不能修復的質量問題,或者修復後降低使用標準的,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的情況不符的,不能具有相關使用功能的,主體結構存在問題的等等。出現這些問題的話自然就可以退房或者與開發商去談了。自己不夠專業可以請有資質的鑑定公司鑑定。


最後,朋友,祝你好運!


(純手打,個人建議,希望大家點個關注。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爆笑雜談來了


先拿出你的合同,細研究看有沒有相關的條文規定。哈哈,放大鏡找遍合同也沒有。開發商是團隊作戰,你想到的人家都有戰略部署,吃進去怎麼可能輕易吐出來。況且開發商可以找出1萬個理由,告訴你,我不是降價,我是感恩回饋,這些形容詞,在開發商決定降價前就已經考慮周全了。房地產也是市場的產物,也得遵循市場的宏觀規律,當前地產形勢較為一般,很多客戶存在觀望情緒,房地產開發商為了回籠資金,勢必以價換量,這是市場的必然性。



小砌匠


在你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價格如果下降,需要開發商退補差價了嗎?還有,如果買房人購買之後,房子暴漲了,還會給開發商多交納購房款,彌補開發商的損失嗎?我個人覺得都是不可能的。當時購買成交了,意味著買賣雙方達成一致了,事後反悔的行為不會有人認可的。再比如,我們去4s店買汽車,半年後汽車降價了,有誰去找4s店退錢了嗎?我認為是一個道理。


FG享受生活


很抱歉的回答你:不能!

降價維權”的現象近十餘年來反覆出現,不僅凸顯了購房者契約精神的缺失,也令開發商在降價促銷上顧慮重重。

1、開發商有權依據市場狀況及公司運營情況進行降價,已經購房的業主無權干涉。萬科曾在此類降價維權糾紛中打了一個極端的比喻,“不要說降價,就是開發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權利。

2、開發商賣給甲多少錢,與賣給乙多少錢沒有關係,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

3、這類合同其實與購買民航機票一樣,同一架飛機上,有的人出了全價,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價的人不能因此指責民航欺負消費者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人在京城


如果開發商存在對價格的虛假宣傳,那麼業主完全是可以要求補償或者退房的。

但是,如果開發商是正常買賣,不存在虛假宣傳或哄抬房價等違規行為,那業主就很難通過這種方式維權,否者整個市場就亂套了。

房價不可能永遠上漲,有漲有跌是正常的市場行為,這個只要是正常的人都知道,所以在購房時,就應該意識到其中的風險。如果房價下跌了,大家都可以要求開發商補償差價,這就相當於空手套白狼,炒房沒有任何風險,那麼到最後倒黴的只有開發商。

總而言之,買房賣房是正常的市場行為,開發商過完戶之後就不需要對房價的漲跌負責任,房價是漲是跌得由業主自己承擔。

比如你今天買臺電視3000,下個月便宜500,你會要求電視機廠退還你的差價嗎?房價一定會降得,只要是商品就一定會像電器一樣價格不斷的更新變化,房子也不例外。


走讀陝西


肯定是不可能退差價的。因為有合同,合同簽定的時候就沒有說是補差價,現在是市場經濟,都要有契約精神。房子就是商品,漲跌都是市場規律。假如說房價漲了。你能把漲的那部分退給開發商嗎?肯定不能。所以跌了也不可能退差價。市場經濟有市場經濟的規律。也有他存在的意義。所以大家都還是好好研究一下合同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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