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進一步優化更新流程,舊改項目審批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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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0年3月23日),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城市更新審批流程的通知。


為全面落實“雙區”的戰略部署和要求,深化“深圳90”改革,加快推進寶安區城市更新工作,按照市相關要求和寶安區實際工作情況,決定進一步優化寶安區城市更新審批權限和審批流程。


優化城市更新審批權限


(1)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修改


對已批更新單元規劃非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審批。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審查後,報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1. 在各地塊建築總量不做大的調整,因修改地塊內各建築功能分項建築面積,導致地塊主導用地性質改變的;

2. 增加或減少更新單元內分項建築功能的;

3. 修改重要公共配套設施(如學校、醫院、養老院、綜合體育中心、公共綠地、公交首末站、變電站等)位置與內容;

4. 修改移交政府的用地地下空間配套設施內容(不含連廊、通道等)及開發規模。


(2)

實施主體確認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確認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審批,不再上報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實施主體確認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審批後,需向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進行報告說明:

1. 城市更新單元計劃、規劃申報主體與實施主體不一致的;

2. 涉及以集體資產或區級國有資產為主,且需經區級集體資產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本通知印發前已通過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審查且未進入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審批程序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3)

整體建築設計方案


1. 建築面積 10 萬㎡以下的城市更新項目,整體建築設計方案由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2. 位於重要地段、具地標性的城市更新項目以及建築體量較大、建築面積 10 萬㎡以上(含 10 萬㎡)的城市更新項目,整體建築設計方案經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審定。


(4)

地上地下空間用地審批


地上地下空間用地審批應在建設用地審批階段一併報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審定。對於已完成建設用地出讓的城市更新項目需補辦地上地下空間用地審批的,其地上地下空間用地報審方案由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進一步優化城市更新審批流程


(1)

用地審批流程


1. 城市更新項目單位取得實施主體確認批覆文件後,即可申請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性住房、公配等監管協議,並同步申報建設用地審批

2. 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用地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審查通過後,即可核發建設用地方案圖和辦理公共利益用地移交入庫。


(2)

城市更新計劃、規劃審批流程


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各自獨立的業務環節,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經批准後,再辦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審批。


(3)

簡化意見徵集流程


徵求意見部門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5 個,並嚴格落實 5 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的要求。對於法定圖則生效兩年內的片區,原則上不再徵求各職能部門意見。根據城市更新項目實際情況,確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發文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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