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信,經理沒有簽字,所以總監也沒有簽字,可以直接去人力資源辦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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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老杜


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信,經理沒有簽字,所以總監也沒有簽字;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去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是不可以的。

儘管《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已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信,你的做法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合法並不見得合情。

因為,你的辭職報告領導還沒有同意簽字,正常的離職流程還沒有走完,直接到人力資源部門去辦理離職不合乎情理,也是不現實的。

人力資源部門,是具體承辦員工離職手續的職能部門。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是在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符合公司工作流程的前提下進行的。你在經理、總監沒有簽字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門是不會辦理的。

你若強行自離當然不違法,但對你不利。試問,沒有公司的配合,你的社保關係怎麼轉移?當月的工資還要不要?公司真的給你較真起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理想的做法,還是要做通領導的工作,走完正常的離職流程為好。問題的關鍵是卡在了你經理那裡,是經理他沒有簽字,所以總監也就沒有簽字。

要好好從經理那裡找原因,是什麼原因導致經理不同意簽字的,要弄清楚、搞明白,想法做通經理的工作是關鍵。如果你辭職的態度堅決,好好和經理溝通,經理一般是不會為難你的。

如果經理仍不同意,可越級向總監請示彙報,希望得到總監的支持。如再不行,你那也就別勉強了,給人力資源部門打聲招呼走人就是了。不過,前提是你要有已提前一個月給公司提交的辭職證明才行。一旦公司不給你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扣發工資等情況,就可以憑證據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維權。

總之,儘管已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信,在經理、總監都沒有簽字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是不可以的;還是協商好,履行完正常的離職手續再走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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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可以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離職的兩個前提條件:第一,你提交的辭職信內容表述的是“離職通知”的意思,而不是“離職申請”;第二,你能夠證明一個月前已將書面的辭職信送達給你的經理。

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你將會非常被動。

一、辭職信應該是“通知”,而不是“申請”,且不需要領導簽字

辭職是你的權利,不需要領導簽字,但你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離職。你提交的辭職信內容表述如果包含“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希望領導批准”等意思,那就表明你是在徵求領導的意見,既然是徵求意見,你的領導是可以不簽字批准的,那你就不能離職,不論你提前了多少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們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遞交“離職通知書”,內容表述中不要出現任何“申請”、“請批准”、“請領導同意”等意思,你只需告知對方離開日期即可。

二、遞交離職通知書需要留痕,以免領導不認

即使你提交的辭職信符合“通知書”的表述,但如果你沒法證明你已經於30天前遞交給了經理的話,也是無濟於事,經理完全可以說他沒收到你的辭職信,或者說你的時間還沒到30天,再拖你幾天。


這個時候,你應該能明白“做事要留痕”的重要性了吧!碰到不講道義的人,你是說不清楚的,磨破嘴皮子也沒用,一切得以書面證據為準。


所以,就你目前情況來說,你只能以協商的策略為主,而不能來硬的,因為你沒有“依法”辦事,雖然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而職場上往往是不講情理的。


三、那麼,具體應該怎麼做呢?

首選協商離職。態度溫和的向經理說明目前情形,比如“已經和下家公司約定了XX月XX號入職”、“已經提前了30天跟您提交辭職信了,相信經理已經做好相應安排了”......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們的關係不那麼糟糕的話,對方這時候可能會再留你幾天時間做工作交接,還是會放你走的。那麼,你的重點就是與他確定具體離職日期及工作交接對象。


當對方完全裝作不知道你30天前遞交過辭職信的事兒,那你要做好再留30天的準備。你接下來緊接著要做的就是:重新遞交一份“離職通知書”,並確保經理收到,同時保留好證據。


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1、擬一份有效的“離職通知書”

模板如下圖:


2、線上和線下同步遞交

用你本人的工作郵箱編輯好郵件,發送給經理,同時抄送總監和自己的私人郵箱。將“通知書”打印兩份出來並簽字,分別遞交給經理和總監,遞交的時候,手機開著錄音,口頭再說明一下:“我已經通過紙質和郵件的形式通知到公司,我將於30天后離開公司,請公司儘快安排人與我進行工作交接。”


四、儘快準備好工作交接清單

當通知的事情做好後,你的重點就是整理工作交接清單了,但是在你正式離開前你還應該繼續開展你的工作,而且工作態度還要比以前更好,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博取經理的一絲“憐憫”,萬一他良心發現了,提前安排人來和你交接,豈不是可以迅速辦理,早點離開?


即便經理沒有良心發現,你依然應該主動進行溝通爭取,主動協商從來都不是壞事,相信經理遲早會被你攻陷。


同時,還要及時和下家單位進行協商,把目前的實際情況如實相告,爭取得到時間上的寬限,記住,一定也要收到書面的回覆,最好是重新發送offer或者在原有發offer的郵件基礎上回復確認。


總結:

職場路途很兇險,套路滿滿,若想生存與發展,提升法律意識非常必要,可以讓你少走很多彎路,避掉很多坑,當合法權益不被尊重的時候,只有法律才能幫到你。


關注@HR加雞腿,你可以瞭解更多求職面試、勞動法規、職業規劃等職場生存與發展的技能,我目前就職於A股上市互聯網公司,高級人力資源經理。

HR加雞腿


題主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信,因為經理沒有簽字,所以總監也沒有簽字,滿一個月後能夠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嗎?

的答案是:不能直接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的。

這其實是勞動合同法本來就存在的一個BUG,因為我們提前一月提出辭職說明時,我們不清楚領導是如何想的,為能保證自己能夠在一個月時間到期時,能夠比較穩妥的辦理辭職手續,題主還需要不停的跟進,自己的辭職領導是什麼態度,後期工作如何交接等。

雖說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說明,但領導有可能不願員工辭職或者其它原因,直接扣下員工的書面辭職資料,以沒有收到或者剛收入為由,拒絕現在辦理辭職手續的。

題主提交辭職信後就一直放任不管,因此對題主是否真正想辭職提出懷疑?

01.按職場正常的員工心態,當自己提交辭職信後,都會通過微信、QQ等向領導詢問進展,是否批覆等。當領導沒有作出反應時,很多員工都會當面找到領導詢問。但是在題主這裡卻沒有,我就很懷疑題主是不是要離職,因為你所表現出來的做法,不是一位辭職人員的正常反應,題主難道對自己的辭職都這麼不關心嗎?

02.同時經理在接到自己的員工提出辭職信後,都會第一時間瞭解員工辭職原因,根據員工工作狀態與重要程度進行挽留等,但題主經理為什麼沒有做出這一步呢,不符合正常職場管理。

針對題主問題,我想題主需要完成以下兩點:

01.找到經理儘量友好協商,因為不排除經理將此事忘記了的原因,再次向經理說明自己面臨的實際困難與需要離開的原因,請經理在辭職信上簽字,然後依流程讓總監簽字同意後,再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02.題主可以自己判斷,領導為什麼有意扣下辭職信,則分析經理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是新招聘的人還沒有到崗,還是有意為難題主。

  • 如果是新招聘的人還沒有到崗,可以同經理再次確認自己的辭職原因與實際情況,願意多給經理多少天時間,讓經理馬上備人進行工作交接。

  • 如果是經理有意為難題主,故意不簽字,導致題主無法順利的辦理離職手續,則題主完全可以直接找到總監或者老闆說明情況,說明自己提交辭職資料的時間,經理可能不批的原因,與現在就要離開的要求等。原則上公司都後都會找經理核對此事,最終還是會讓題主順利離開的,只是這個局最後可能有點僵。

綜上所述: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一般在職場發生的機率很少,因為任何員工離職,作為部門經理都會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挽留,同時都會說明離職期間的工作安排,大約什麼時候能夠離開公等。出現題主所述此類問題,經理面對下屬員工提出辭職,沒有做出任何的回覆,明顯不符合職業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同時也側面證明這家公司,在基層管理的確實不咋樣,至少經理的沒有履行好自己的崗位職責。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我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你的問題很有代表性

對於合同期內解除,勞動法有兩項規定,懶得摘抄法條了,大概其說一下: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這個還要看由誰提出,如果企業提出,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2、由勞動者提出,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

這裡面的關鍵點在於,你書面提交的辭職信是怎麼寫的,如果是辭職申請,下面再客氣一下,寫上“望領導批准”之類的話,視為勞動者主動與企業協商,既然是協商,企業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你不能證明公司同意,協商解除就不成立,你不能擅自離職,否則視為違約,單位可以因為你擅自離職主張損失,要求你賠償。

正確的方法是,標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本人某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特此通知。這就足夠了,因為你是通知,符合第二種情況,只要堅持滿一個月,收拾東西走人,單位無權不批。不安排人交接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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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面這個問題圓滿解決的話,你可以直接找人力資源辦離職:

你一個月前交辭職信是否留下經理接收的時間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轉正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你是通過OA系統遞交,或是郵件系統遞交,並且對方明確已經收到。截圖打印,然後去找HR。

2)如果你只是給經理書面遞交,且沒留下任何可以證明你的報告遞交時間,那就很麻煩。

建議:

◈ 你直接去找經理,催促其簽字,當然這個過程中,最好是把你什麼時候遞交的,今天是什麼時間,都和經理做溝通,並且錄音。如果經理批了,就按正常手續走。如果經理還是沒批,拿上錄音後直接去找HR。

◈ 錄音千萬不能給HR聽,這是留給以後萬一仲裁。

◈ 如果還不給你辦的話,給公司發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函》就可以自行離職了。

◈ 如果他們拖著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拿著錄音和能蒐集的證據(OA截圖,郵件截圖),去仲裁吧。

「預防」

千萬要注意,如果你沒有收集到辭職報告遞交時間的證據的話,如果HR不給你辦離職,那麼你最好不要強行離開,否則有可能掉進曠工的坑!

關注@聞智彬彬,15年資深HR,10年企業高管,伴您職場價值成長!

—END—


聞智彬彬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信,無論經理和總監簽字沒簽字,都是可以去人力資源辦理離職的,但是有一個前提,你必須得證明你是在一個月前提交了辭職信。所以,最後的辦法是在公司OA系統上提交,再給領導以郵件的形式發一封辭職信,這樣留下證據就可以了。


想辭職,但是領導不同意,根據勞動法的流程來就行了。

  •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只要你是按照以上的流程來辦事,到一個月後去人力資源辦理離職走人就行。前段時間我一朋友剛離職,和你的情況有相似之處,我來給題主分析一下。

這位朋友是我男朋友的同學,他們兩在同一部門,但是由於她女朋友的離職,他也在這個公司待不下去了,畢竟年輕人把感情看得還是蠻重的。所以他就決定辭職,他嚴格按照公司的辭職流程來。首先是給領導以郵件的形式發送了辭職信,然後去單獨去辦公室和領導聊。

領導不但沒有同意這次辭職,而且還很生氣。主要原因是這樣的:因為他目前在工作上負責一個很重要的項目,該項目並沒有完成,只做到了一半。領導覺得他很掉鏈子,做事情半途而廢,並且他現在什麼事情都沒幹成功就撂挑子走人,未免也有點說不過去,況且公司馬上要找一位能勝任他崗位的人一時半會兒也找不到。

於是領導給他說,要求他幹到年底,把這個項目幹完再走也不完,或者說提前能幹完再走也行。就因為這個事情,他和領導的關係搞得比較僵。不過現在來看,我的這位朋友也算是很爭氣,在一個月時間就把這個項目完成了,而且成果還非常優秀。在他走的前天晚上,部門還專門給他踐行。


所以如魚認為,在辭職的時候遇到類似的問題,按照上述去做,到時間直接走人就行。但是我還是想給你一個衷心的提示,如果領導不讓你辭職,說明他是真的很喜歡你,不捨得你走,證明你在他的眼中是有價值的,要不然也不會挽留。所以,最好能在走之前給領導交上一份滿意的工作答卷,這樣讓你自己也心安,讓領導也心安。

最好不要因為辭職的事情給領導鬧起了矛盾,這樣只有自己吃虧的。因為世界很大,圈子很小,早晚還會遇見。


我是@閆如魚,職場小姑娘,歡迎關注我,見證職場小白的成長路,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閆如魚


應該說,辦理離職有一個前提:你的辭職信提前1個月遞交是否有時間證據。如果有,你可以去辦理離職。

所以,當員工提前一個月交辭職信時,建議如下3個途徑同時啟用:1、書面遞交辭職信;2、郵件發送辭職信,並抄送相關人員;3、微信或QQ溝通遞交辭職信。

再補充一句,跟公司是否批准沒有必然關係。


幫小白職場法律顧問


可以直接去辦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企業同意的,只要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只要你證明了企業已經在30天前收到了你的離職就可以了,如果企業不給你開離職證明和轉移五險一金等,可以依法進行仲裁。


追星星的人15


嚴謹一些,只要在提交辭職報告時應該留下相關證據,時間到了就可以直接走人,單位要敢不給你離職手續,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

從情理上講,離職最好還是跟單位好合好散,反正都要走了,沒必要弄的這麼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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