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的法律知識—保證期間、訴訟時效、抗辯權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必須是明確約定,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連帶保證。實踐中,很多人對於保證方式瞭解不夠,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最後稀裡糊塗地承擔了連帶責任。

一般保證的法律知識—保證期間、訴訟時效、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①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從約定

②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③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④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之日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備註:對於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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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備註: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或者中斷。

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不再計算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法律知識—保證期間、訴訟時效、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

①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或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②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一般保證人享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③一般保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的抗辯權包括: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④債務人放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仍可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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