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寫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時女方有權利分房子嗎?

楊夢曦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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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女方沒有權利分割房子。

父母婚前全款出資給兒子買的房子並寫兒子的名字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視為父母對男方一人的贈與。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則該房屋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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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前父母給我買了房子,購房收據上寫的都是我名字,結婚後房產證還沒有辦理,老婆趁我在外地工作的時候,也沒有打電話告訴我,不知道採用了什麼方法偷偷辦了房產證寫了她名字。前幾年因為我發生了意外,喪失了勞動能力,老婆逼著我離婚,現在目前也就是房子的問題,我想問問大家像我這種情況,以後法院判決的話,房子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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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後,是怎麼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於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於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於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佔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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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去買的財產無論如何離婚也分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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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房子,就是婚前財產,人家是男方全款買的房子,兒子的姓名,女方應該就是沒有任何權力來分房子的。

現在這房子,太貴了,價值太大了。大部分家庭,基本都是掏光了家底的,有的甚至要舉債。

所以,很多家庭沒辦法,就拼盡全力,在婚前給孩子買了婚房。然後就寫上兒子的姓名。那樣,就保證了這是孩子的婚前財產。兒子如果過不好,離婚了,起碼還能保證房子不被分走。

因為房子太貴了,但是,現在婚姻的穩定性又太不穩定了,離婚率那麼高。也就是說,不得不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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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老人出錢買給兒子的房,離婚時媳婦沒有權利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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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套房子是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用的是父母的錢。但是,在房產證上寫上兒子名字的時候,這套房產就是歸兒子個人所有了,屬於父母對兒子的贈與。

其次,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最後,雖然是婚前男方買的房子,但如果婚後已經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於是將一半的產權贈與了女方。根據產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的原則,這個房產應該屬於雙方共同所有,那麼毫無疑問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女方是有權要求分一半房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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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父母我理解您心裡的這種擔心,但是請您放心,婚前全款買的房,這套房子屬於標準的婚前財產,結婚之後,另一方沒有這套房子的擁有權和處分權,同樣如果離婚的話,也分不到這套房子。

但是呢,有一個例外。

如果您的兒子在結婚之後,將這套房產的名字增加了妻子的名字,也就是所謂的房產證加名字,那麼這套房子就瞬間一分為二了,如果時間沒有份額的約定,夫妻雙方每人各佔此套房產的50%。


雖然對方在購買這套房的時候沒有出一分錢,但從法律上來講,在房產證上增加對方的名字,也就相當於婚內的合法贈與。


而且由於這套房子是您全款購買寫的是兒子的名字,當兒子在做這一系列增加名字的手續的時候,您自己完全是不知道的。

我有一個朋友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當然他和您現在情況還是有點兒區別的,他也是在婚前購買了房子,但他不是全款購買,是貸款購買的,結婚之後兩個人共同還貸。


這時他的妻子就覺得太不划算了,因為如果一直這樣進行下去,未來真的有什麼情況,兩個人離婚的話,法院也會只會主張產權方賠償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償還貸款的金額,而不會對房產進行分割。


所以這個妻子就吵著鬧著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但加名字也是有條件的,要將所有的貸款還清才可以,不過他們確實不具備這個償還能力,最終無奈作罷,因為這件事情也鬧得十分不愉快。

綜上,如果房子是婚前全款購買的,這套房子不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是另一方是無權分割的,如果在婚姻期間加上對方的名字,則視為無償贈與,對方就自動獲得了一半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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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產證上無女方名字,女方無權分房子;如果後來加了女方名字,則女方有權分房子。

2)第二種情況,父母可以和兒子補借條,來規避大部分損失,因為離婚分財產,不能對抗債權人;得先把債務刨除才能分財產,最後只是損失一些房子的婚後升值部分。

3)舉例:你給你兒子200萬買房,婚後2年房子300萬,你的傻兒子加了兒媳名字,兒媳離婚時只能分(300-200)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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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房產已經成為夫妻最為重要的家庭財產,也是離婚時財產處理的矛盾集中點。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特對上述的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只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屬於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附帶提一下父母出資購房的另一種情形,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但產權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處理。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附法律依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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