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官司中,住房問題應如何處理?

在離婚官司中,住房問題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的住房問題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問題,應嚴格按現行民事法律政策執行。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處理 對離婚時雙方居住的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夫妻個人所有房屋的處理 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確無房居住的、可判其暫住二年以內或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三.夫妻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的處理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四.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的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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