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管新規出爐!手握“重兵”,險資首批增持股浮出水面

銀保監會公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9年7月1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6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險資管定義

保險資管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產品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

保險資管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其中:

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非因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十五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發行方式

保險資管產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同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產品收益處置及清算

保險資管產品財產獨立於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託管人和其他為產品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和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因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產品財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託管人等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投資者要求

(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單位;

(三)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及其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四)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

(五)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保險資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託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保險參與要求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符合銀保監會有關投資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設置產品開發、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評估等專業崗位;

(四)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擁有不低於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

(五)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託管人要求

(一)忠實履行託管職責,妥善保管產品財產;

(二)根據不同產品,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產品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指令,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和清算交割;

(四)複核、審查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計算的產品財產價值;

(五)瞭解並獲取產品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辦理出具託管報告等與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六)監督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投資運作,對託管產品財產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等進行監督,發現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保監會規定或者產品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七)保存產品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主動接受投資者和銀保監會的監督,對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審計要求、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九)法律、行政法規、銀保監會規定以及產品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中介服務機構要求

(一)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產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具有相關服務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聘請的投資顧問,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業資質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二)主要人員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涉及投資顧問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與任一投資顧問進行首次合作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合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投資顧問不得承擔投資決策職責,不得直接執行投資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顧問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的費用。

風險管理要求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產品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此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機制,確保滿足抵禦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主要用於賠償因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反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部分險資最新動向已顯露

近期市場低迷下,“險資加速入市”的呼聲日益高漲。曾經其大手筆掃貨讓所有經歷過的投資者難以忘卻。實際上,手握雄厚資金的險資從未離開過,隨著年報的逐漸披露,部分險資的持倉最新動向已經浮出水面。

Wind數據顯示,截至3月25日,目前已經披露2019年年報的上市公司中,剔除平安銀行這類本身大股東就是保險公司外,險資已經出現在30家上市公司中,合計持股72.32億股,持倉總市值達1383.17億元,規模龐大。

首先從總體持倉市值來看,險資目前持有招商銀行最多,和諧健康保險和大家人壽保險兩家共持有市值達946.23億元,緊隨其後郵儲銀行、萬科A也被險資重倉持有在140億元以上,此外還有中興通訊、金科股份、馳宏鋅鍺、江淮汽車等備受險資青睞,總持有市值都超過5億元。

保险资管新规出炉!手握“重兵”,险资首批增持股浮出水面

從增減持動向看,去年四季度險資佈局穩中有升,總體增持規模大於減持。增持方面,Wind數據顯示,去年四季度險資新進場買入10只個股,另外還增持了9只個股。分別如下一覽:

保险资管新规出炉!手握“重兵”,险资首批增持股浮出水面

而減持方面,去年四季度,險資減持較少。Wind數據顯示,目前看,險資僅減持了3家上市公司。分別是中國太平洋人壽減持了136.2萬股中國巨石,中國人壽和中國人壽集團合計減持了1024.74萬股滬電股份,以及信泰人壽減持了367.09萬股輝隆股份,總體減持市值在1000萬至3億之間,規模不大。

粵開證券分析師譚韞琿表示,我國保險業資金近年來增速比資產管理業務總資產增速高。為了提振市場信心,管理層頻繁釋放信號,引導、規範險資入市,發揮“壓艙石”作用。在個股配置方面,險資偏好高股息、高淨資產收益率的藍籌股,更注重上市公司的盈利性和發展的長期性。險資入市,有助於中國股市慢牛運行,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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