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大潮冲击下,工程造价人为什么必须要学习法律?

张丙春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造价工程师(一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具有4年造价咨询企业和16年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深化了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了建筑业的监管体制机制,是建筑业发展的指引性文件。


2020年3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取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关于“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比和出资额占比不低于60%”的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指明了工程造价业发展的方向,也对工程造价人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下面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新时期的工程造价人为什么必须要学习法律。


一、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政府已经推出了缩小强制招标范围,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简化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在自贸区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今后几年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弱化定额在造价中的作用是大势所趋,这些都是政府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这将结束工程造价由政府主导的历史,逐步过度为各从业单位自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工程的造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博弈过程中,工程造价不再是套用定额这么简单,而是双方根据各自对市场价格的熟悉与准确把控程度,进行洽商一致,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所以,工程造价人如果只能看图纸、算工程量和套定额而不懂施工合同,将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政府以后对建筑业的监管将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将工程造价交给市场来决定,尤其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各级住建部门出台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也是要求以施工合同约定为主,不再强制性的调整工程造价,而是由市场竞争、双方约定来确定工程造价。从最近住建部和各省市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调整合同价款的文件也可以看出,政府对此次疫情导致的施工合同工期、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等问题,首先尊重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根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基本上没有强制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损失和费用或强制调整工程造价的文件,由此可见,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干预将会越来越少。


施工合同将是以后管控、调整工程造价最主要的依据。面对五花八门的施工合同,造价人如何理解和适用施工合同,如何利用好施工合同条款更好的为工程造价服务,需要我们工程造价人不但要精通施工和造价还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笔者在这二十年建设工程相关工作中发现,工程造价人员对合同的理解缺乏全面性,

大部分人只看结算条款,对合同条款和计价规范的效力等内容没有深入了解,对工期和质量条款与工程造价的关系不够重视。以后工程造价人面对的将不再只是图纸和定额,还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如何确定它们的效力,相互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适用,都需要工程造价人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


二、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适应社会科技进步的需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很多行业都受到了人工智能的冲击,工程造价行为也不例外。从手工算量套价到电脑算量套价是工程造价行业第一次重要变革,现在的人工智能+BIM技术正在酝酿从电脑算量套价到人工智能算量套价的再一次重要变革。现在能够测量土石方的无人机已经开始应用,在不久的将来,不但能算图纸的工程量还能现场测量实际工程量的算量机器人很可能会面世。只会算量套价的造价人可能要面临被淘汰的危险,用网上流行的一句话说就是:

“打败你的不一定是同行,有可能是跨界”


三、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


工程造价现在已经从定额计价时代进入到清单计价时代,工程造价人要做好本职工作,不但要懂施工,会算量,能套价,还要懂法律。遇到纠纷到造价站写定额解释解决纠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清单计价遇到纠纷只能通过索赔、谈判、调解和诉讼解决,所以法律在清单计价时代的重要性会更加突出。


法有指引作用,能够指导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人们从事经济活动,谁也无法预测将来会不会产生纠纷,只能按法律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期待自己的行为在产生纠纷时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的支持,取得胜诉的结果,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工程造价人要按照诉讼的要求来收集签证资料、管理签证资料、处理索赔和反索赔,这既能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也能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预防纠纷。发生纠纷后即使不进入诉讼程序,完整规范的变更、签证等资料也可以增加您在谈判中的筹码。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造价人员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理解不准确,例如:有的造价人员不能正确的认识各级住建部门相关文件的效力,还有的造价人员错误的认为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肯定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肯定按“白合同”结算等。因缺少法律知识,有的工程造价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领导和律师提供了错误的决策信息,再加上有的律师不专业,不懂建设工程,导致诉讼策略出现问题,在诉讼过程中由主动变为被动,甚至败诉。所以,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


1、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需要学习法律。建设单位要控制工程造价不能靠简单粗暴的拒签资料来实现,这样只会让双方矛盾逐渐激化,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最终可能导致双方走向对立,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需要学习法律,利用自己在签约时的优势地位,分析各种文件、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的等级和效力,合理合法的控制造价。


2、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也需要学习法律。作为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投标时就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招标文件的漏洞进行提前应对,运用法律和造价知识合理的利用这些漏洞,合理合法的赚取更多的利润。在签约之前要分析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向领导提出投标和签约建议。签约之后要对施工合同的造价进行动态管理,起草和审核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变更签证。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逻辑性差,谁造成的费用增加不明确,有的签证文字描述有歧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会有不同的解释,导致签证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给单位造成损失。


清单计价下的索赔和反索赔对造价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索赔成功必须要有严谨的索赔报告和完整的索赔证据,这都要求造价人员具有法律知识才能胜任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3、造价机构的造价人员更需要学习法律。《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机构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需要协调和处理,所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不能缺少法律。


造价机构除了普通的审价业务外还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与普通审价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别,不能以普通审价业务的思维和做法来处理司法鉴定业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实施以后,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鉴定人员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退还鉴定费用甚至被处罚的风险。


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合法性原则,这要求鉴定业务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鉴定人要出庭接受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质询,所以造价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法律知识。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列出两个造价,一个是施工合同无效按定额计价时的造价,另一个是施工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计价的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这份鉴定意见看起来很完美,但实际上是误导了法官。


根据国家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相关规定,造价机构作为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机构,将来还要承担调解建设工程相关纠纷的职能。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没有法律知识将难以胜任调解工作。

总 结


综上所述,学习法律知识是工程造价人适应新形势和社会科技进步的需要,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在新的工程计价时代,工程造价人只有懂施工、造价和法律于一身,才能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让自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所以工程造价人必须要学习法律。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刘辉宁审核


市场化大潮冲击下,工程造价人为什么必须要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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