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良輝:疫情造成的損失承包人該如何索賠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工程項目建設影響重大,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外,各地通知也基本都要求2月9日前不得復工或新開工,有些在建工程至今仍未能復工。

由於工程停工期間超出了正常的春節假期,承包人將面臨工期延誤、停工損失等問題,應當注重採取措施降低有關損失。其中,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是承包人彌補損失的一項關鍵措施。

那麼疫情期間的工期延誤和停工損失等問題,承包人該如何進行索賠呢?

▐ 及時發出不可抗力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118條有明文規定要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此次疫情爆發至今已經過去一段時間,相信許多承包人已經向合同方發出了不可抗力通知。但可能仍有部分承包人尚未發出,建議立即向發包人、監理人發出一份遭受不可抗力的通知。

關於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並未規定具體時間,但規定為“立即”。FIDIC合同條件通用條款中則規定為在察覺或應已察覺到構成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或情況後14天內發出。

不可抗力通知中除說明目前疫情管控情況對工程的影響,以及疫情已經構成不可抗力、並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內容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之外,建議同時載明以下內容:

1. 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為持續性的,不可抗力影響的消除時間尚不確定,並將定期告知情況;

2. 初步確定一個復工時間,並說明將受政府政策和疫情發展的影響情況適當調整,測算工期延誤情況,並請求按照影響時間予以相應順延工期;

3. 針對此次不可抗力,承包人已經採取哪些初步措施以避免擴大損失,對工程照管及人員防控採取了哪些措施;

4. 說明將根據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展情況和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索賠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此次疫情具有持續影響,在提交不可抗力的最終報告之前,承包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向發包人提交不可抗力中間報告。

▐ 申請進行工期順延▐

雖在不可抗力通知中已載明請求予以工期順延的內容,但仍應單獨發出關於申請工期順延的書面文件,並可以與不可抗力通知書一併或在其後幾日內(應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及時發出。對於工期順延申請及其證明文件,應注意:

1. 首先確定總工期和開工日期

這是進行工期索賠的前提條件。此外,如若合同對工期和開工日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或者實際開工日期與約定開工日期不一致的,這正好是一個與發包人確定實際開工日期和工期的有利機會,應利用此機會與發包人就工期、開工日期等形成書面的洽商記錄。

一般來講,雙方對總工期或(和)最終竣工日期基本會有約定,承包人可按照下列方式確定開工日期:

(1)根據發包人或監理人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日期確定;

(2)根據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確定;

(3)晚於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的,按照實際開工日期確定;

(4)早於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的,根據有利於自身的原則,先按照原計劃開工日期確定;

(5)前述時間節點均不清楚的,按照實際滿足開工條件的日期確定。

2. 其次確定停工日期

停工日期是計算工期受影響期限的關鍵。承包人申請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也有責任對開工時間、停工時間、工期延誤的情況進行舉證。關於停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持有以下文件,則可根據相關文件確定。如沒有相關證明文件,承包人在工期順延申請中應提出一個具體確定的日期作為實際停工時間。同時,承包人也可以藉此機會與發包人互相確認停工日期。

承包人可以從以下方面證明停工日期:

(1)發包人、監理人發出的停工令、通知等文件載明的停工日期及實際送達日期;

(2)承包人發出的停工通知等文件載明的停工日期及實際送達日期;

(3)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往來郵件、結算文件等中可確認停工日期的證據;

(4)雖無書面文件,或者書面文件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但能夠證明工程實際停工日期的證據,如撤場的證據。

3. 固定、收集工期索賠的證據

應注意,在申請順延工期時,承包人提供的證據不應僅限於此次不可抗力事件,還應整理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或可能導致工期延誤的情形,以增加索賠成功的概率。

承包人對工期進行索賠,可以收集以下方面的證據:

(1)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往來郵件文件中對工期以及可順延工期情形的具體約定;

(2)發包人或其授權代表對工期順延予以確認的證據;

(3)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政府的停工復工文件等證據;

(4)發包人未能及時提供圖紙、基礎資料、施工條件和審批手續致使遲延開工的證據;

(5)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證據;

(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不能使用、或延遲交貨、交貨方式變更等導致工期受到延誤的證據;

(7)發包人或監理人不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者履行審批、監督、檢驗、驗收程序,或者指令錯誤等導致工期延誤的證據;

(8)工程範圍或設計發生變更、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等導致工期延誤的證據;

(9)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現場不能施工,或者其他影響工期的證據;

(10)能夠證明合同工期不合理或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證據。

▐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在前述發出的不可抗力通知中,如果載有將根據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展情況和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的表述,一般也發生索賠意向通知的效力。但是,仍建議承包人在申請工期順延的同時或在其後幾日內(應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及時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索賠應遵守合同關於索賠期限的約定。一般來講,超出索賠期限才提出的索賠,有關權利即因超過期限而喪失,或者會給將與發包人進行的索賠談判帶來極大地障礙。

如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規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的索賠期限也為28天。在2011年版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中,索賠期限則規定為索賠事件發生後30天內。

本文將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進行分開說明,主要考慮不可抗力通知的發出是一個快速緊急的過程,在準備發出通知時,無法詳盡測算、確定索賠的有關內容。其次,在索賠中,工期受影響的情況比較容易確定,而費用和損失的索賠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評估。其次,在特殊時期,發包人對費用的索賠可能更加敏感、審慎,如果與工期順延申請一併提出,有可能影響到工期順延。因此,可採取先索工期、後索費用的程序進行。

當然,具體情況應具體分析。實際操作中,根據工程建設和合同履行的實際,可以將索賠意向通知書與前述第二款的工期順延申請合併在一份文件中同時提出。也可以在不可抗力通知發出的同時或之後,先發出索賠意向通知,說明將對工期和費用提出索賠。並在索賠意向通知發出後,再同時或先後發出關於工期順延和費用增加的索賠通知。

但是無論如何,如果合同對索賠期限有約定,則必須確保前述文件的提出在索賠期限內。如現已超過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仍建議儘快提交索賠文件並同時說明疫情影響情況及所遇見的障礙,避免超過索賠期限的行為被認定為屬於承包人的疏忽。再者,發包人對承包人超過索賠期限的索賠仍有可能表示(有意的認可)或者以其行為表示(有意或無意間的認可)接受索賠磋商。

▐ 提交中期索賠文件▐

此次疫情影響持續的時間和狀態隨時在變化,承包人受損失的程度也可能是隨時變化的。因此,索賠文件應該由簡到繁,體現出延續性,並有中間索賠報告。中期索賠文件應該體現未完成時,為後續增加索賠留下開口,尤其是費用索賠要註明以最終索賠報告的金額為準。

中期索賠文件的間隔日期、提交次數,如合同無約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規定,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中期索賠文件應當按月遞交。在2011年版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中,承包人應每週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持續影響情況。

▐ 疫情結束後提交最終報告▐

1.不可抗力最終報告

此次疫情具有持續影響,承包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期向發包人提交不可抗力的過程報告或中間報告。在疫情結束時(或者工程受疫情影響結束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不可抗力事件最終報告,為提交最終索賠文件做好準備。

在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規定承包人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如果雙方合同有約定,應按約定時間提交。

2. 提交最終索賠文件

疫情防控解除,一切塵埃落定後,承包人應該向發包人提出最終的索賠文件,作為索賠工期和金額的最終確定和雙方進行談判磋商的基礎。最終索賠報告應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延長的時間和追加的費用、全部證據資料。發包人一般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與工期索賠一樣,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還應確定其它造成費用增加的 因素和金額,一併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關於費用損失的索賠資料,承包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收集:

(1)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往來郵件文件中對停工、窩工及合同費用增加索賠的具體約定;

(2)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圖紙、基礎資料、技術資料、設備、場地、資金、施工條件等的證據;

(3)發包人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由其負責的審批備案手續的證據;

(4)已通知發包人、監理人檢查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未及時檢查,或者無正當理由要求重新檢驗的證據;

(5)發包人、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者及時履行施工方案等文件的審批程序的證據;

(6)因發包人或不可歸責於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的證據。

(7)發包人不合理壓縮工期導致成本、費用增加,或者要求趕工但未支付趕工費用的證據;

(8)承包人確實存在停工、窩工及損失的證據(鑑定報告、費用支付憑證)。

針對承包人的利潤索賠,除了以上文件,還有:

a.工程合同、投標文件、報價文件及其他能證明承包人在本項目中利潤率的證據;

b.承包人的財務報表、相關行業定額或統計數據及其他能證明承包人利潤率、所在行業利潤率、承包類似項目的利潤率等證據。

對於提交最終索賠文件的時限,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合同約定不合理或者未約定的,可以參考有關示範文本。如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規定,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具有持續影響的,則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

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承包人應在察覺或應已察覺引起索賠事件或情況後42天內(具有持續影響的,則在影響結束後28天內)遞交詳細的索賠報告。在2011年版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中規定,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事件通知後的30日內(具有持續影響的,則在影響停止後30日內),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的報告。

▐ 簽署補充協議或索賠文件▐

最終索賠文件提交後,承包人會及時與發包人就索賠事宜進行磋商談判,或者提出在工程結算時一併解決(應注意,如果合同有約定,發包人也應在限期內作出答覆,否則視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文件)。索賠談判一般會反覆磋商,發包人同時也可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反索賠。

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能進入訴訟程序。若雙方就索賠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建議承包人一定要與發包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簽證索賠單等類似形式的書面文件。當然,無論有無協商一致,應記錄協商過程,尤其是有各方共同參與的會議,應該做好會議紀要並簽署。

索賠的合理性有賴於合同的約定和事實的存在,但索賠的有效性則奠基於承包人提供全面的證據資料。

從法律角度看,承包人進行工期和費用索賠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停工、窩工的事實;

(2)停工、窩工不可歸責於承包人;

(3)停工、窩工造成了工期延誤;

(4)承包人索賠工期符合索賠程序的約定。

承包人應特別重視有關工程資料的收集和保存,如果項目無法律顧問及時提供建議,或者項目人員在當時拿不準資料是否關鍵,則建議儘可能不辭辛勞的予以全面保存。這樣能防止日後產生糾紛,避免“書到用時方恨少”,也為發生糾紛時律師的工作提供了便利,做到“律師需要什麼就能拿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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