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八種維權行為容易涉嫌犯罪?從南京女房主坐沙盤維權被刑拘說起

作者:鄭泳彬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副主任。專注經濟、金融類案件研究與辯護,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獲廣州律協頒發“業務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

哪八種維權行為容易涉嫌犯罪?從南京女房主坐沙盤維權被刑拘說起

【前言】

看守所是社會百態的另一個維度,涉嫌犯罪的人暫時關押在這裡。有一部分人覺得相當無奈,他們本來是想維護自己權益,但手段和方式不當,自己維權不成反而身陷囹圄!

根據報道:南京一名宮姓女房主稱遭遇樓盤消費欺詐,情緒激動地坐到宣傳沙盤上維權。結果,在售樓部報警後,女子離開沙盤。經維修方現場測算,初步確定被毀沙盤維修價格在5萬元左右。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宮某已被鼓樓警方依法刑拘。

人家西安女車主維權事得到和解。為何南京女房主維權如此“杯具”?

就報道來看,本案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本罪核心是關於毀壞財物損失價格的鑑定,鑑定損失的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就已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但是維修方的現場測算不是毀壞財物損失的價格鑑定,是否合法合理還需要進一步詳查!

題外話——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關於印發《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的通知,認定價格毀壞財物損失價格需要注意區分以下核心要點:1、毀壞程度是完全毀壞和部分毀壞?2、完全毀壞財物的損失價格,可通過財物毀壞前的價格扣減毀壞後的殘值確定。3、部分毀壞財物的損失價格,可通過修正修復費用的方法確定,即以修復毀壞財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觀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復費用為基礎,對比修復後和毀壞前的狀況,分析其差異因素,修正後確定損失價格。

以上是客觀損害結果的問題,另外一個是主觀故意,這在個案中的認定更復雜,本文就不做討論。

都是坐式維權,西安維權的奔馳女車主坐引擎蓋不會壞!南京女房主維權卻坐上容易損壞沙盤,自己的權益沒維護到,卻被對方拿起刑事手段來維權了。人家售樓部維護自己的權益派出所管,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誰來管?這個疑問本文先放一邊。出於保護這些不諳世事又沒有法律常識當事人的初衷,本文總結以下容易涉嫌犯罪的不當維權方式,也是為讓更多的維權老百姓避免重蹈犯罪的覆轍。

總之,目的合法並不能當然對手段行為的豁免,如果手段行為不合法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一樣涉嫌犯罪。

【結論先行】

常見八種容易涉嫌犯罪的維權方式總結如下:

1、打、砸、潑油漆等通過毀壞他人財物的維權方式,容易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

2、出手打人等傷害他人身體的方式維權的,容易觸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3、未確定產品問題,無中生有大做宣傳方式維權方式,容易觸犯損害商品聲譽罪

4、喝農藥等自傷自殘並且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維權的,容易觸犯尋釁滋事罪

5、以不當威脅的方式索取過高額財物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敲詐勒索罪

6、以阻礙生產經營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

7、以看管共同吃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非法拘禁罪

8、以聚眾施壓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哪八種維權行為容易涉嫌犯罪?從南京女房主坐沙盤維權被刑拘說起

【詳解】

一、打、砸、潑油漆等通過毀壞他人財物的維權方式,容易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

1、立案標準A:《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警示案例:《潘梅章、潘雪奕、潘文大故意毀壞財物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判決(2017)閩05刑終1782號》——在案的證據證實上訴人潘梅章、潘雪奕、潘文大在涉案的土地已被徵收的情況下,夥同他人將該土地上砌好的圍牆推倒、將帳篷燒燬,造成樂嘉公司財物損失20322元的事實,三上訴人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潘梅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二、出手打人等傷害他人身體的方式維權的,容易觸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1、立案標準:傷害結果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達到輕傷二級及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常見的輕傷二級有: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 8.0cm 以上。d)顱骨骨折。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2、警示案例:《歐德龍、田清浪故意傷害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粵刑終898號》——2016年6月份,被告人黃毅然在都昌縣城惠民路江劍經營的店中以19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電動車,後因電動車的電瓶問題,被告人黃毅然多次前往江劍店中要求退還200元。2016年10月4日9時30分許,黃毅然再次到江劍店中索要200元,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吵並引發肢體衝突,黃毅然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江劍的胸口、頭部刺傷。經鑑定,江劍的傷情為輕傷二級。——被告人黃毅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三、未確定產品問題,無中生有大做宣傳方式維權方式,容易觸犯損害商品聲譽罪

1、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四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警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4年第6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訴陳恩等人損害商品聲譽二——審案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錢廣如先後在報紙上刊登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的文章,並收受陳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經商量分工,由錢廣如確定地點、通知媒體,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後在南京、上海等地,當眾砸毀雙菱牌空調各一臺,並向圍觀群眾和記者散佈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等言論。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繼續公開砸毀雙菱牌空調,詆譭雙菱牌空調聲譽。多家媒體報道了“砸空調”事件。雙菱牌空調聲譽受損後,僅產品退貨就造成雙菱公司直接損失人民幣59萬餘元。……本案所涉個別空調器噪聲問題,無確切證據證實與空調質量有關。被告人所稱的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顯然不是指個別空調器的質量,而是指整個雙菱牌空調品牌的質量存在比較重大的問題,顯然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陳恩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喝農藥等自傷自殘並且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維權的,容易觸犯尋釁滋事罪

1、立案標準:內容比較多,具體細化標準點擊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警示案例:《聶×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4)東刑初字第01110號 》——2013年12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聶×夥同汪×、蔡×1(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箭樓北側便道處,將上訪狀紙鋪在地上,並將事先準備好的農藥集體服下,致使周圍群眾圍觀、道路擁堵並阻斷。——被告人聶×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五、以不當威脅的方式索取過高額財物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敲詐勒索罪

1、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警示案例:《王新磊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京0108刑初1798號》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王新磊在本市海淀區錦秋家園、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楊某1的單位等地,以與被害人楊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採取糾纏、騷擾楊某1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1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1索要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後於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清鑫泉茶館收取楊某1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六、以阻礙生產經營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

1、立案標準:《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警示案例:《陳某雲、陳某威破壞生產經營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粵01刑終1720號》——2016年57月29日,被告人陳某雲、陳某威、陳某良、陳某美、陳某源、陳某航、陳某開伙同其他村民(另案處理)以租賃面積不止20.565畝為由,通過在村道上擺放告示牌、直接攔車等手段,阻止貨車從採石場運輸石料,導致2016年7月29日至8月22日、9月24日至11月1日期間吉利採石場全部停產,嚴重破壞採石場生產經營秩序,造成經濟損失133334元。——被告人陳某雲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管制一年

七、以看管共同吃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非法拘禁罪

1、立案標準:非法拘禁罪沒有規定一般的立案標準,但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警示案例:《徐某某、孫某、魏某某、陳某某非法拘禁二審刑事裁定書(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1320號》——2015年2月,經被告人徐某某介紹,王某向被告人魏某某、孫某借款。同年6月26日下午,因王某未按期歸還借款,被告人徐某某通知被告人魏某某一同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七寶人民法庭門口向王某索債。後被告人魏某某、孫某輪流與被告人徐某某共同看管王某,白天帶著王某外出籌款,晚上帶著王某先後入住本市楊浦區雙陽路XXX號雙陽精品酒店、長陽路XXX號甸園賓館、寧國路XXX號興榮溫德姆酒店、長陽路XXX號華晶賓館、長陽路XXX號漢庭酒店等實施看管。同年7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又叫來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市楊浦區長陽路XXX號甸園賓館房間內共同看管王某。2015年7月6日11時許,民警根據線索至本市黃浦區鳳陽路XXX號附近將王某解救,並抓獲被告人徐某某。——對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八、以聚眾施壓的方式維權,容易觸犯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1、立案標準:A、《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B.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沒有直接的立案數額標準,一般而言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涉嫌本罪。

2、警示案例:《葉少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粵01刑終1631號》——2015年11月16日至23日,被告人葉少珊夥同陳某3、陳某1、範某1、溫某、梁某1、範某2、範某3、梁某2(均已判決)等多名同案人,因其參股的大江實業公司股權利益無法得到滿足,到本市海珠區大江直街1號大院門口,以維權為名,採用拉橫幅、鎖大門等方式,威逼公司負責人作出答覆。在訴求無法滿足的情況下,為給公司進一步施壓,傾倒垃圾、建築淤泥將大院工業區進出的唯一通道大門堵死,並召集老人坐守大門,阻止清理淤泥,阻礙人員進出。在赤崗街道的工作人員及民警對堆放的建築淤泥進行清理時,採用辱罵及威脅的方式,阻擾工作人員清理垃圾和建築淤泥。在上述堵塞本市海珠區大江直街1號大院門口期間,致使大院內二十多家企業、商戶等無法正常辦公和生產經營。——被告人葉少珊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哪八種維權行為容易涉嫌犯罪?從南京女房主坐沙盤維權被刑拘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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