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約會情人被強姦,老公打死情人:是正當防衛?還是刑事犯罪?

妻子在家約會情人,情人被老公打死:如何處罰老公,才符合法規?

01 在家約會情人,老公撞見起衝突

【案情介紹】

唐威和方瓊系兩人均有家室,在一次校友會上聊得投機,後一直保持情人關係,兩人經常約會併發生性關係。

某日,方瓊趁老公上班,將唐威約到家中吃飯,期間兩人都喝了酒,唐威喝了很多,有了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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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威把方瓊從樓下客廳抱上二樓臥室中,把方瓊放到床上,兩人在床上親熱。

期間,唐威想要發生性關係,方瓊不同意,唐威繼續想脫王某的褲子,方瓊表示不願意,因方瓊正處於生理期,可是唐威在酒精作用下,失去自控力,任由方瓊阻攔,仍與其發生性關係。

不巧的是,方瓊老公臨時回家拿資料,發現這一幕,那是怒髮衝冠,拿起椅子砸向唐威,正好打中唐威後腦部。

最終,唐威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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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唐威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唐威行為的定性,在上述案件中相當的關鍵,因為該定性會決定方瓊老公行為的定性。

這應該屬於連鎖反應。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強姦罪”,就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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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過來就是,只要在婦女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的性行為,都有可能涉嫌強姦。

也就是說,婦女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有絕對的決定權,比如時間、地點、方式、和誰等等。

只要違背了婦女意志,不顧其反抗和感受,強行發生關係,就會有比較大的麻煩,輕則會判刑,重則會喪命。

比如上述案例,儘管之前方瓊經常與唐威發生性關係,但是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事發當天,正處於生理期的方瓊確實對性關係特別牴觸,況且有明顯且強烈的反對錶示,而唐威卻不顧女性反抗,藉著酒勁,仍強行發生性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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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方瓊老公打死唐威的行為,又該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就可以來進一步的確定方瓊老公行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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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唐威的行為定性,不外乎兩種可能:

其一,屬於通姦行為;

其二,屬於強姦行為。

第一種情況——

如果是通姦行為,就絕對不存在“無限防衛”的問題(所謂無限防衛,就是在某些情況下,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所以造成其他人死亡的話,肯定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只是考慮到受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而已。

第二種情況——

如果是強姦行為,那就比較簡單了。

根據上述法條,方瓊老公完全可以有“無限防衛”權,即便造成正在實施強姦行為的唐威死亡,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這,就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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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上述案例,方瓊唐威之前的所有行為,均符合通姦的條件:

1.女方主動邀請男方到家中吃飯;

2.女方同意男方將其抱到臥室親熱;

3.女方家中整潔如初。

所有一切,看似都與強姦無任何關係。

但是,只有一點,也是唯一的點,足以證明女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的說法。

那就是方瓊正處於生理期,按照常理這個時候,女性不太可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公安機關據此而認定唐威強姦方瓊,並進而認為方瓊老公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這,大概應該是一種另類懲罰吧,對以身試法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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