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告訴你:什麼是股權?

什麼是股權?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為股票表彰的權利。股權的主體是股東。一般而言,公司是合資而成的經濟組織,其股東的個性無關緊要,因而不論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可以成為股東。

在股權主體問題上有兩個特殊問題:(1)公司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2)股權的主體可以是複數,即當同一股份或出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擁有時,就形成了股權的共有。

股權的內容

1.投資受益權

投資受益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餘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了股東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受益權。

公司能夠分配的紅利只能是累積的實現利潤(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這是資本維持制度在公司分配製度中的體現。各國公司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如英國{1985年公司法》第263條(3)和第270條(2)都規定了公司的分配紅利只能是公司賬目報告中的累積實現利潤,該法還規定,公司在分配紅利前須先彌補虧損。公司的資本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項目和範圍,將公司的資本用於紅利分配是一種違法行為。該法第277條(1)規定,任何收到紅利的股東,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測應該知道他所得紅利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他必須將所得部分返還給公司。該法還規定,董事應對知道的用資本進行的紅利分配的返還負連帶責任。

2.表決權

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發行公司債券,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東會決定這些重大事項時,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決權的通過為前提的,而表決權的多少是和股權比例相對應的。如法國《民法典》第1843―2條規定,每個股東在公司資本中的權利,與其在成立公司時或公司存在期問的出資成正比。法國《公司法》第58條規定,每個股東有權參加決定,並擁有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數相等的票數。

3.選舉管理的權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並不參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會實施的,所以選舉董事是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分別規定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一做法在世界各國公司法中幾乎少有例外。

4.公司經建議權或質詢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是我國《公司法》對這一股東權有待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使其具備操作性。第一,應明確該項權利是單獨股東權還是少數股東權;第二,應明確行使該項權利的時間,是在任何時候還是僅在股東大會上;第三,明確董事對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時所取的態度。

5.知情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前20天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6.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儘管對於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的轉讓有不同的法定條件,但是股東原則上具有轉讓出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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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的剩餘資產分配權,是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資產有分配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前提是公司的淨資產在清算時大於公司的債務。我國《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優先認股權

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包括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和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第35條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轉讓出資時的優先購買權。這項權利在股份公司中並不存在。

對於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有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直接以立法給予股東有優先認購的權利。我國臺灣的公司法也採取這樣的做法。有的國家(如日本、奧地利、挪威)則將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購權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給予規定。我國《公司法》採取了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條明確給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發行新股時的優先認購權,對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38條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股東是否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

9.訴權

訴權是指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其股權。股東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訴權有兩種: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

所謂直接訴訟(direct suit),是指股東個人或數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損害人提起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了這一權利。但是僅限於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的訴訟,但這一規定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所謂派生訴訟(derivative suit)也稱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suit)、間接訴訟(indirect suit)、第二級訴訟(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受到控股股東、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損害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損害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損害,賠償公司損失。如日本《商法》第267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①任何持有股份6個月以上的股東,可以當面請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②當公司在請求日起30天內未提起訴訟,該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③有緊急情況會導致公司難以恢復的損失時,該公司可以無須等到30天以後,就可以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我國《公司法》尚沒有對派生訴訟作出規定,這也是我國《公司法》有待完善之處。這類規定也為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國,控股股東或董事、經營管理人員侵犯公司權利的情況是十分嚴重的。

股權的分類

股權可從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1、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併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儘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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