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網貸到底要不要還?

烙印花海


借P2P的錢,也是要還的。

 

自2019年7月份以來,網貸機構開始被噴,並面臨巨大資金兌付壓力,投資人非理性維權事件還是時有發生。一群網貸借款人不僅不還錢,還發現了重大“商機”,組團違約,寫黑材料,努力將平臺搞倒,以達到無償佔有資金的目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甚至涉嫌犯罪。

具體而言,該類群體的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如下:

 

(一)民事責任

1. 借款人實際借貸成本增長。

借款人逾期不返還相應借款,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借款人不僅需要承擔借款本金及利息,還應支付出借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財產評估費、差旅費、律師費、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拍賣費等因訴訟而產生的其他費用)。該筆費用無疑將擴大借款成本。

 

2.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借款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將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院判決作出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各級人民法院會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同時,法院還將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等系列文件及各省市實際做法,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借款人將被限制消費,出行受阻,子女入學接受教育及就業等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3. 組團寫黑材料,侵犯平臺的名譽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明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借款人組團寫黑材料,惡意損害借貸平臺信譽的,將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風險。

 

(二)刑事責任

1.當民事判決書將責任落定,當事人有能力償還出借款項仍不償還,情節嚴重的,將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l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l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l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l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l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 借款時便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拒不償還借款,數額較大者,將涉嫌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用其他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將涉嫌觸犯詐騙罪。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 抹黑平臺,侵犯他人名譽權嚴重者,將涉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綜上所述,網貸借款人借款後,不按時還款,惡意逃避責任的,不僅是對個人信用信息的嚴重褻瀆,影響自身及子女生活質量,嚴重者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只是目前司法資源聚焦在平臺方,逃債行為還未來得及整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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