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強姦後戀愛,還能不能算強姦罪?

很久以前,有過這樣一樁疑案:某男用酒灌醉女方,實施迷j,女方性事結束後起身解手,神志不清的又回到了原處睡下。數小時後兩人再次發生關係,男方稱女方自願,女方堅決否認。兩人後以男女朋友相稱數日,女方後報警。

先強姦後戀愛,還能不能算強姦罪?

在司法判斷中,對第一次性行為是男方強迫發生的沒有疑問,但對於第二次性行為的發生女方是否自願產生了比較大的分歧。

當時,有人認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次性行為女方出於被迫,從存疑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願。因此就可以適用“先強(奸)後通(奸)不謂之強(奸)”這樣的規則。

只是這種意見後來被否定,而在司法實踐中持“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觀點的人還是有很多的,

主要是因為一個陳舊的已經失效的司法解釋。1984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強姦解答》)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不過2013年1月18日《強姦解答》被最高司法機關廢止,“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規則雖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然而,即便按照《強姦解答》,這個規則的適用也有嚴格限定。它至少有兩個限制:一是女方事後未告發,二是事後有多次性行為。另外即便符合這兩個條件,也是“一般不宜以強姦論處”。有一般,自然有例外。

但該案件並不適用該規則,一是女方沒有和男方再發生關係,也無法證明雙方事後發生過多次關係,二是女方事後告發了男方,所以不適用該原則,構成強姦罪。

另外從法理的角度來看,該規則其實並不合理。先前的強姦行為是一個既存的獨立犯罪行為,它無法改變之後通姦行為,通姦行為也不可能消滅先前的強姦事實。正如故意傷害後道歉,與被害人重歸於好,這根本無法改變初次傷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量。

事實上,《強姦解答》中也有規定:“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既然先前的通姦無法否定事後的強姦,那麼事後的通姦又如何可以否認之前的強姦呢?

所以,總的來說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對以往性事的追認,而女方事後意志的改變也不能影響前行為的犯罪性,否則犯罪與否就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意志,不僅會導致國家的追訴權會被被害人的意願所左右,還會產生花錢收買被害人的現象。

強姦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願,在普通法系,對於如何判斷違背婦女意願,有兩種做法值得借鑑。一是“不等於不”規則,二是肯定性同意規則。

“不等於不”規則: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應當看作是對性行為的不同意。法律應當尊重女性說不的權利,只要女性有過語言上的拒絕,那麼在法律上就要認為她對性關係持不同意的態度。有些男性可能認為,女方說“不”是一種半推半就。但是,法律必須拋棄“不等於是”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為了真正保護女性的性自治權,必須賦予女性說不的權利,法律應當尊重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權,懷抱偏見之人須為偏見付出代價。

肯定性同意規則:主要適用於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這種標準認為,在沒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達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就是非法的。按照這種標準,上述案件中,第二次性行為依然可以判為強姦,因為女方在迷醉之時根本無法自由的表達肯定性的同意。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原則,只要某次性行為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就構成強姦罪,無論雙方原來的關係如何,如果之後因為某種原因積極主動再發生關係的,雖然不能否定之前的犯罪,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從寬。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為大家介紹強姦罪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女生要學會利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不要在受了委屈之後而無法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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