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住房政策與農民工市民化:研究述評及展望


摘 要:當前, 住房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民工進城定居、實現永久遷移的最大障礙。全面梳理近年來關於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研究中涉及到住房因素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同時結合西方國家促進社會融合的住房政策在理論上的爭論和在實踐上面臨的困境, 探討住房政策對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的深刻影響, 並對未來研究和住房政策方向進行展望。未來, 關於農民工市民化的住房政策一方面要立足長遠、切忌急功近利, 另一方面要善於利用中國特殊的國情優勢;而關於農民工住房的研究不應僅僅侷限於農民工臨時住房條件的改善, 更要關注如何幫助農民工獲得持久穩定的城市住房問題。

一、引言

中國正經歷著也許是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鎮化過程。從2001年以來, 中國的城鎮化率以每年約1.2%的速度增長, 這意味著平均每年有2 000萬左右的人口從農村流入城市。國務院於2014年發佈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 (2014—2020年) 》明確提出到2020年“實現一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的目標。2019年4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強調要“積極推動已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 並再次將“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任務放在了最顯著的位置。截至2018年末, 中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9.58%, 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僅為43.37%, 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虛高”的原因是將大量已實現職業轉換但未實現身份轉變的農民工統計在內。由於經濟、制度、社會、文化等多方面尚未消弭的城鄉區隔,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步履蹣跚, 大多數農民工無法真正融入城市。

從數量上實現一億人落戶僅僅是農民工市民化的第一步, 未來更為艱鉅的目標是促使農業轉移人口真正融入城市, 實現全面的市民化。然而, “安居”才能“樂業”, 很多研究指出, 城市住房問題已成為影響農業轉移人口永久定居決策的最關鍵經濟變量, 也是制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並融入城市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根據2017年國家衛健委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 當前有約76%的農民工主觀上認為難以承擔城市購房的成本;同時, 很多學者對農民工的城市住房成本進行了客觀的測算, 結果顯示, 住房成本佔農民工市民化總成本的比例超過一半甚至更高, 已成為農民工市民化成本中最大的負擔。可見, 對於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的關注, 尤其是住房在市民化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的探討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當前關於農民工市民化的相關社會科學研究從市民化進程測算、市民化影響因素、市民化成本計算等諸多角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 其中不乏對住房因素的考察和思考。然而, 作為當前農民工市民化的最大障礙因素之一———住房問題在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當前的研究依然比較有限。因此, 為了探索住房要素對農民工市民化存在的廣泛影響, 本文從跨學科的角度, 對相關的經濟學和社會學文獻進行梳理和評述, 較為系統地闡述住房和住房政策在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深刻影響。首先對近年來關於農民工市民化的相關研究中涉及住房因素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和分析;然後結合西方國家促進社會融合的住房政策在理論上的爭論和在實踐上面臨的困境, 梳理和探討住房政策對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的深刻影響, 並對未來的住房政策方向和相關研究思路進行展望。

二、住房與農民工市民化

發展經濟學理論認為, 城市化的過程涉及到“農村人口的城市化”和“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非農化”兩個方面, 在大多數西方市場經濟國家, 這兩個過程是同步實現的。與西方國家不同, 由於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 中國農業人口向城市遷移的過程首先實現了從農民向農民工、由農村向城市的職業空間轉換, 但是由農民工向市民的身份上的轉變則明顯滯後於職業空間轉換, 人口城鎮化進程明顯落後於土地城鎮化[1], 由此也產生了“農民工”和“農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現有研究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定義存在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農民工市民化定義強調農民工戶籍身份、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家庭定居決策等經濟制度因素的轉變, 而廣義的農民工市民化概念則更強調農民工在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和心理等多個方面融入城市的“多位一體”目標的實現過程[2,3,4,5,6,7]。當前關於農民工市民化的文獻主要從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測算、市民化的影響因素、市民化的成本測算等多方面進行研究, 其中在一些領域和部分研究中體現了對住房因素的關注。

(一)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與住房市民化程度的測算

當前關於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測算思路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思路是根據定義, 將農民工市民化分為經濟、制度、社會、政策、心理等多個方面, 建立指標體系, 衡量農民工在各個指標上與“市民化”水平的差距, 最後綜合農民工在所有指標上的表現得到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測算結果。例如, 王桂新等從居住條件、經濟生活、社會關係、政治參與和心理認同等5個維度構建指標體系進行的測算髮現, 上海市農民工市民化水平為54%, 而其居住條件市民化程度已經達到61.5%[3];張斐建立了一個涉及經濟、社會、心理3個層面的指標體系, 對中國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測算結果為45%, 住房條件被包含在了經濟層面的指標中進行測算[4];類似地, 李榮彬等利用國家衛健委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 建立了一個包括經濟生活、居住條件、政治參與、社會關係、心理認同5個層面的多指標體系, 採用簡單加權平均的方法測算了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進程, 測算結果為50.18%, 居住條件的市民化程度為59.33%[5]。

第二種思路是將農民工市民化分解為市民化意願、市民化能力以及外部環境等3個層面建立指標體系進行綜合測度。市民化意願方面主要採用主觀指標考察農民工是否有落戶城市的主觀意願;市民化能力主要採用收入指標來衡量農民工實現市民化的經濟實力;而外部環境主要採用影響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法律等層面的指標。採用上述方法, 徐建玲對武漢市樣本進行的測算結果表明農民工市民化的程度為55.37%[6];劉傳江等同樣利用武漢市樣本進行的研究發現, 第一代農民工的市民化程度僅有31.3%, 而第二代農民工的市民化程度為50.23%[7]。遺憾的是, 這一思路的指標設計中並未明確考慮住房因素。

由上文的梳理和比較可以看出, 從測算結果來講, 現有研究普遍認為我國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已經超過了50%, 而在居住方面的市民化程度更是達到60%左右。然而, 上述兩種方法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農民工市民化程度測算的關鍵在於和城市居民的比較, 因此要在指標選取和設定上找準參照系, 突出農民工現在的水平與“市民化”水平之間的差距。然而, 現有研究除在經濟層面或者市民化能力層面採用的收入指標可以與城市居民進行客觀比較以外, 其他層面的指標或者直接採用主觀指標、或者比較的標準過於主觀, 並沒有體現出與市民化水平的比較, 也普遍缺乏一個客觀科學的比較標準。尤其是關於住房方面的指標設計, 現有研究主要涉及到了住房類型、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3個方面的指標。其中, 居住環境指標觀察了被調查者對現有居住環境的主觀滿意程度;而關於住房類型和住房條件, 現有研究多將自購房的被調查者的市民化水平設定為1, 租房賦值為0.65或0.75, 在單位和親戚朋友家居住賦值為0.5, 而其他類型賦值為0或0.25;類似地, 住房條件指標中也根據被調查者住房中是否擁有電腦和空調、電冰箱和洗衣機、彩電以及其他等電器分別賦值為0.75、0.5、0.25和0[3,4,5]。顯然, 上述指標的設計過於主觀, 缺乏一個明確的比較標準, 沒有或者很少體現出與城市居民平均水平的比較, 因此研究結論也許並不能客觀反映農民工與普通市民在住房等方面的真實差距。可見, 對於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尤其是住房市民化的測度問題, 現有研究尚有不足, 還需要更為客觀和深入的實證探討。

(二) 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因素與住房

從上文對市民化進程的測算結果可以看出, 大部分研究認為目前中國的農民工僅完成了一半的市民化。那麼, 阻礙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主要因素是什麼?現有研究主要從5個方面展開:一是從制度保障視角出發, 強調戶籍、就業、教育、社會保障等城鄉二元制度結構對農民工市民化的決定性作用[8];二是從人力資本視角出發, 突出農民工自身素質和能力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9];三是從社會資本視角出發, 關注社會關係和組織網絡對農民工市民化的深刻影響[10];四是從物質資本視角出發, 強調收入水平、就業質量等因素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4];五是從心理資本視角出發, 突出農民工的心理感受和心理狀態對農民工市民化意願的影響[11]。

關於住房因素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問題, 現有研究多將住房問題看作是物質資本的一個方面, 探討了住房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王玉君的研究表明, 租住或購買商品房會增強農民工定居城市的意願[12];類似地, 韓俊強發現租房和擁有住房的農民工完全融入城市的概率更大, 而人均住房面積的提高會增加農民工融入城市的概率[13];薛豔對流動人口的研究也發現, 擁有自有住房的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的程度更高[14]。然而, 住房問題除了直接構成農民工市民化物質資本的一個方面以外, 還會從人力資本、社會資本以及心理狀態等方面對農民工市民化和城市融入產生影響, 例如鄭思齊等的研究探討了居住環境通過對人力資本積累和社會資本質量等方面的影響而對農民工的社會融入產生的制約[15];趙曄琴等則從心理層面探討了住房對農民工階層認同的影響, 發現擁有住房和住房消費越多的農民工對階層地位的認同度越高[16]。

住房、住房政策與農民工市民化:研究述評及展望

圖1 住房影響農民工市民化的機制


可見, 在農民工市民化的諸多影響因素中, 住房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制約是不容忽視的, 而這一影響和制約不僅體現在物質資本層面, 也可能體現在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和心理資本等諸多方面, 表現為住房狀況通過影響就業、健康、子女教育、人際交往、歸屬感和幸福感等來對農民工市民化產生間接影響。然而遺憾的是, 當前涉及到住房對農民工市民化影響的相關研究往往將住房視作農民工財富積累和經濟實力的標誌來進行控制, 並未對住房和居住條件因素重點關注, 也少有研究考察住房是通過什麼樣的傳導機制來影響農民工決策的。如圖1所示, 作為一種重要的物質資本, 住房因素會直接對農民工市民化產生影響, 同時, 住房和居住條件也可能通過對農民工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心理資本的影響而間接作用於農民工市民化過程。在當前相關研究中, 直接層面的研究較多, 而對間接作用的探討依然較少, 這方面實證層面的深入研究尤其匱乏。

(三) 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成本的估算

農民工市民化能帶來明顯的經濟增長效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研究發現, 每年市民化多1 000萬人可以使中國GDP增長速度提高1%;同時, 農民工市民化也會在居民消費、固定資產投資、經濟結構優化等多方面對中國經濟產生積極意義[17]。有鑑於此, 大多數研究都認為, 作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受益者之一, 政府應該承擔其主要成本, 因此不少研究將公共成本的估算作為研究的重點。隨著對農民工市民化認識的加深, 最近的研究多傾向於從公共成本、個人成本和企業成本3個方面進行綜合測算, 主要的成本構成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 在農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測算中, 涉及到兩個方面的住房成本:一是應該由政府承擔的公共住房成本, 主要指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二是應該由個人負擔的個人住房成本, 主要指個人或家庭在住房和居住方面的支出。

表1 農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構成

住房、住房政策與農民工市民化:研究述評及展望

從住房成本的測算來看, 現有研究對公共住房成本和個人住房成本的測算結果呈現出了相當大的差異, 從人均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18,19]。但是就整體比例而言, 多數研究發現住房成本約佔農民工市民化總成本的一半。例如, 張國勝的研究發現東部沿海地區第一代和第二代農民工住房支出佔市民化總支出的比例分別為48.4%和54.8%, 內陸城市第一代和第二代農民工的相應比例為53.9%和61.9%[20];李儉國等的研究也發現內陸地區農民工住房成本佔市民化總成本的比例 (48.8%) 要高於沿海地區 (45.5%) , 但整體差別並不大, 比例均在50%左右[21];類似地, 張繼良等的測算結果為49.6%[22]。然而, 也有一些研究的測算結果超過了70%, 如廖茂林等以廣州市為樣本的測算結果為83.38%[19], 李永樂等以南京市為樣本的測算結果為73.06%[23]。

通過對現有研究的分析和比較發現, 當前關於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成本的測算結果呈現出明顯差異的原因可能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由於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地區發展的差異性, 不同研究的測算地區和測算時間不同自然會使測算結果呈現明顯的差異。二是可能來自於現有研究在測算理念上的不同:一部分研究以使農民工獲得產權住房為目標測算住房成本, 而另一部分研究的測算則以農民工租住在一定條件的出租屋為目標。顯然, 這實際上體現了“居者有其屋”和“住者有所居”理念之間的分歧, 以獲得住房產權為目標的“居者有其屋”理念和滿足居住條件改善為目標的“住者有所居”理念所測算出的住房成本自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可見, 關於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成本的測算問題, 在理念、思路和測算結果等方面依然存在著較大的分歧。

三、住房政策與農民工市民化

從前文關於農民工市民化的相關研究及住房因素在其中發揮作用的探討可以看出, 住房問題已經成為阻礙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之一。因此, 政府有必要通過一定的住房政策來消除橫亙在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住房阻礙。然而遺憾的是, 從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 要消除農民工市民化住房障礙絕非易事。下面我們首先從西方國家有關移民和貧困人口城市融合住房政策的發展經驗入手1, 探討住房政策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可能影響。

(一) 西方國家住房政策與城市融入的爭論

由於經濟、制度等多方面的弱勢地位, 新移民進入城市時極易被城市其他群體排斥, 從而加劇城市的居住分異現象, 導致社會隔離, 而廣泛存在於城市的貧民窟便是社會隔離的突出體現, 因此有學者斷言, “住房並不創造社會排斥, 只是表達社會排斥”[24]。為了消除隔離, 西方國家採取了多種消除貧民窟、促進社會融合的措施, 比較典型的有救濟型的美國模式、福利型的德國模式和公共組屋型的新加坡模式等[25]。這些措施對於幫助城市移民和貧困人口改善居住環境起到了較大作用。然而, 關於住房政策能否減少社會隔離、幫助貧困人口和移民融入城市的問題, 卻引發了長期的爭論。西方國家的城市住房政策真的起到了促進社會融合的效果嗎?有學者對此提出了相當尖銳的質疑:雅各布斯將美國數十年旨在消除貧民窟的住房政策稱為“一種一廂情願的神話”, 他認為這些政策最多是把貧民窟從一個地方轉移到了另一個地方[26]。同時, 很多學者指出, 政府的公共住房項目一方面會導致貧困人口在地理上的直接聚集;而另一方面也會對周邊區域產生間接的“溢出效應”, 引發周邊房產貶值、犯罪率上升、白人逃離, 進而導致該區域的貧困率上升[27]。有不少實證研究結論支持了這一批評:西方國家為低收入家庭建造的公共住房導致了周邊地區貧困率上升, 加劇了社會隔離[28,29,30]。但是近年來亦有一些實證研究否定了上述結論, 他們發現公共住房並沒有引起貧困的聚集和社會的隔離, 有證據表明美國的公共住房政策減少了高貧困率社區的貧困率[31,32]。尤其是對一些住房專項的效果評估進一步證實了其對社會融合的積極意義。例如, 美國從1994年起在洛杉磯、紐約、波士頓等5個城市發起的旨在促進社會融合的著名的MTO (Moving To Opportunity) 住房項目, 大多數對此項目實施效果進行的實證研究表明:從短期來看, 該項目能在社區治安、未成年子女教育、健康狀況、減少犯罪、工作參與等方面對受助家庭有積極的影響;從長期來看, 該項目的租房補貼增加了貧窮家庭流動到低貧困率社區的意願, 減少了由於貧困人口聚集而導致貧民窟大量形成的可能性, 從而促進了社會融合[33,34,35]。

(二) 住房政策與中國農民工市民化

根據董昕的研究, 改革開放以後針對農民工的住房政策發展大致可以分為3個階段[36]。第一個階段為1978年至1997年, 被稱為農民工住房政策的空白期。在這一階段, “離土不離鄉”的農民工在城裡工作的同時回鄉居住, 而“離土又離鄉”的農民工基本上由用工單位“包吃包住”, 租房居住的農民工比例僅有10%~20%。由於該階段正處於中國城市住房由傳統的福利分配向市場配置的過渡時期, 城市住房成本不高, 農民工住房問題並不突出, 因此該階段涉及農民工的住房政策很少。

第二個階段為1998年至2006年, 該階段農民工住房問題不斷積累, 相關住房政策較少。隨著中國城市住房市場化改革的快速推進, 住房成本不斷上漲, 用工單位“包吃包住”的比例大幅下降, 農民工租房居住的比例大幅提高。為節約租房成本, 大量農民工不得不聚集在條件惡劣的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 這一時期針對農民工的住房政策依然較少。“住房本身並不製造社會排斥, 但是與住房有關的制度卻製造社會排斥”, 李斌指出, 前兩個階段中的住房市場化改革所涉及的6個方面2均將農民工排除在了城市住房福利分配體系之外, 這一時期的住房政策體現了對農民工群體的排斥性[37]。

第三個階段為2006年至今, 該階段針對農民工和流動人口住房問題的政策陸續出臺。從2006年開始至今, 中央多次提出要採取多種方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各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多項政策, 例如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覆蓋範圍, “城中村”改造、農民工公寓建設, 將農民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 農民工積分落戶制度, 城鄉用地制度改革等。有學者對這一時期住房政策的影響進行了討論, 鄭思齊等建立的理論分析框架發現, 政府改善“城中村”的住房政策有利於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38];董昕、藏波等對北京、上海、廣州、天津、重慶、長沙、湖州等地區的農民工住房政策進行了比較和評價, 認為部分政策具有推廣意義, 但大部分成功的經驗存在不可複製性;同時, 由於缺乏長期目標以及土地政策、住房保障方式和資金來源等諸多限制, 當前針對農民工的住房政策尚處於探索層面[39,40]。與西方國家特定時期的爭論一樣, 也有不少研究指出了這一時期中國住房保障政策的負面作用:由於空間選址、制度設計和分配管理機制等多方面的原因, 旨在改善農民工和城市貧困人口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加劇了城市的居住分異和社會隔離[41,42]。

從上文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出, 中國關於農民工的城市住房政策經歷了從政策上的排斥到接納再到大力扶持的轉變過程, 在中央政策的推動和全社會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下, 農民工城市住房條件有了明顯的改善。然而, 當前中國也出現了與西方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類似的問題, 因此我們要善於發揮後發優勢, 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 汲取其教訓, 避免陷入社會隔離的困境。

四、結論與展望:未來研究和住房政策方向探討

本文從住房與住房政策的角度出發, 對農民工市民化的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和評述。首先對近年來有關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的研究中涉及到住房的因素進行了討論和分析;然後結合西方國家促進社會融合的住房政策在理論上的爭論和在實踐上面臨的困境, 梳理和探討住房政策對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的深刻影響。研究發現, 雖然目前關於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測算、市民化的影響因素、市民化的成本測算等方面的研究相當豐富, 其中的一些領域和部分研究也體現了對住房問題的關注, 但關於住房因素在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發揮作用的探討依然不夠深入, 至少在以下領域存在較大的改進空間。

第一, 關於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和住房市民化程度的測算。雖然當前大部分關於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測算研究認為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在50%左右, 住房方面的市民化程度已經達到了60%左右, 但是由於當前大部分研究的指標設計過於主觀, 其研究結論也許並不能客觀反映農民工與普通市民在住房等方面的差距。要對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和住房市民化程度進行客觀科學的測算, 關鍵是要在指標選取和設定上找準參照系, 突出農民工現在的水平與“市民化”水平之間的距離。最近一些實證研究的測算思路在這一問題上有所改進, 例如錢雪亞等利用我國部分大城市施行的居住證積分制度, 將農民工正式定居入戶作為農民工市民化的實現, 以農民工居住證積分的實際水平與所在城市入戶滿分標準的差距衡量農民工與市民身份之間的距離。值得一提的是, 遵循以上思路, 他們以上海市為樣本的測算結果表明, 其農民工市民化程度僅有27.1%[43]。可見, 如果我們認為上述研究的思路更加科學, 那麼當前的大部分測算很可能高估了中國的農民工市民化程度。

第二, 關於住房因素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雖然當前研究分別從制度保障、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和心理資本等諸多方面分析了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因素, 但是當前涉及到住房對農民工市民化影響的實證研究往往將住房視作農民工財富積累和經濟實力的標誌來進行控制, 少有研究考察住房是通過什麼樣的傳導機制來影響農民工決策的。事實上, 作為一種重要的物質資本, 在農民工市民化的諸多影響因素中, 住房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制約是不容忽視的, 而這一影響和制約不僅體現在物質資本層面, 也可能體現在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和心理資本等諸多方面, 表現為住房狀況通過影響就業、健康、子女教育、人際交往、歸屬感和幸福感等來對農民工市民化產生間接影響。當前相關研究中關於住房的物質資本方面的研究較多, 而對間接作用的探討依然較少, 這方面實證層面的深入研究尤其匱乏。

第三, 關於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成本的測算。當前的大多數研究表明, 住房成本佔農民工市民化總成本的比例已達到50%或者更高。但是, 不同研究關於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成本的實際測算卻出現了明顯的差異, 其原因固然有可能來自於測算地區和測算時間的不同, 然而更大的原因可能來自於現有研究在“住者有所居”和“居者有其屋”理念上的關鍵分歧。符合農民工市民化要求的住房, 究竟是僅僅滿足於改善農民工現有的城市居住條件, 還是幫助農民工取得有住房產權的城市住房?以滿足居住條件改善為目標的“住者有所居”, 和以獲得住房產權為目標的“居者有其屋”所測算出的住房成本自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那麼, 農民工實現市民化是否一定要求獲得產權住房?筆者認為, 假設所有農民工都通過獲得住房產權來實現住房方面的市民化是不現實的, 這會明顯高估市民化成本, 而假設所有農民工都通過租房實現市民化, 又可能低估市民化成本。可見, 如何在“住者有所居”和“居者有其屋”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消除市民化住房成本測算方面巨大分歧的關鍵。筆者認為, 符合農民工市民化要求的住房不應該侷限於租房還是買房的爭論, 而是應該使農民工能夠在城市獲得持久穩定的住房和居住環境, 持久穩定住房的獲得形式不一定是取得住房產權, 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 (例如長期租房合約或者部分產權) 取得長期穩定的居住權。

可見,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關鍵問題就是妥善解決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 讓農民工真正實現住房方面的市民化。而當前關於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的研究, 實際上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將農民工視作一個整體, 分析其居住條件的改善;第二層是“農民工市民化要求的住房問題”, 即如何幫助具有較強市民化意願和能力的農民工獲得城市持久性住房的問題。現有關於農民工住房的大量研究僅僅關注農民工臨時住房條件的改善, 往往忽視了附著在住房之上的政策性問題和住房產權問題[44], 同時對滿足市民化要求的持久性城市住房獲取問題的研究也相當匱乏。農民工市民化所要求的持久穩定的住房並非一定是取得住房產權, 尤其是在城市房價高企、農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 指望大多數農民工通過購買商品房跨過市民化的門檻是不現實的, 未來農民工住房政策的目標應該是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和農民工社會分層, 因城施策, 著力培育一個租售並舉、健全完備的農民工住房市場, 消除政策性壁壘, 幫助農民工獲得城市持久性的住房, 給農民工一個長期穩定的定居預期。唯有消除了橫亙在農民工面前的巨大的住房壁壘, 才能使更多農民工做出定居城市的決策並順利融入城市生活, 我國的農民工市民化才有望向更深入的層次邁進。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市住房政策的變遷, 關於農民工的住房政策經歷了從政策上的排斥到接納再到大力扶持的轉變過程, 在中央政策的推動和全社會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下, 農民工城市住房條件有了明顯的改善, 然而要使得農民工成功跨越住房障礙, 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民化依然任重而道遠。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為了消除貧困人口聚集、促進社會融合做出了長期的努力,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也存在不少爭論。而且, 雖然經過數十年住房政策的實踐, 但是西方國家的城市貧困人口聚集和社會隔離現象並沒有完全消除, 各種變相的“貧民窟”依然廣泛存在。西方國家旨在消除社會隔離、促進社會融合的曲折的發展實踐至少可以給中國的農民工市民化政策兩方面的啟示:一方面, 我們需要認識到農民工市民化過程的長期性和艱鉅性。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絕非易事, 不可能一蹴而就, 相關政策要考慮長遠, 設立一個長期的目標規劃, 切忌急功近利。另一方面, 雖然西方國家促進社會融合的進程相當曲折, 但這絕不意味著中國實現農民工完全的市民化是不可能的。實際上, 與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世界相比, 中國實現農民工住房方面的市民化至少有3點優勢:第一, 目前中國大部分城市住房市場的發展尚不完善, 富人排斥和過濾窮人的住房過濾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因而更有利於農民工融入城市;第二, 中國並不存在嚴重的移民和種族隔離問題, 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同根同源使得農民工融入城市更易於實現;第三, 建國以後直到20世紀90年代的住房改革以前, 中國傳統單位大院式的階層混雜居住方式有良好的群眾基礎, 為農民工市民化營造了自然的心理條件。可見, 未來中國的農民工市民化的住房政策設計要善於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 汲取其教訓, 同時也要揚長避短, 善於發揮中國特殊的國情優勢。

作者:劉斌 重慶工商大學長江上游經濟研究中心

作者簡介: 劉斌, 副教授, 博士, 碩士生導師, 主要從事城市經濟學和農業經濟學研究。;

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民工市民化的住房障礙及差異化住房政策研究” (17CJY018);

來源: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2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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