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考勤需疫情結束後加班抵消,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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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名酒店員工,因為疫情期間,酒店安排大家沒有復工,承諾大家現在屬於帶薪休假,但是人力這邊給大家記得考勤是算大家請假,疫情結束需要加班來抵消,請問酒店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答: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王崢:


1. 若企業與員工已就停工停產期間帶薪休假的工資支付和休假安排達成一致,那麼應遵照雙方協商的內容履行。


2. 若雙方未協商一致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此,若企業停工停產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期間,那麼企業應按正常標準支付工資,與您所述的帶薪休假安排一致。對於超出一個工資支付期間的停工停產期間,在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下,企業應按照各省市的具體標準支付員工生活費。例如深圳市人社局的規定,企業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員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3. 在疫情過後企業復工復產的情況下,如因經營所需等需要員工加班,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員工適當加班,企業適當支付加班工資的形式進行,但不能將員工的加班視作是對停工停產期間請假的補工而不予支付加班工資。


疫情期間,員工和企業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困難,建議雙方本著互相理解、共渡難關的態度積極協商酒店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休假安排問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群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發佈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三、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因此,根據以上通知的精神,不能正常復工的單位,在一個工資週期內正常發薪,超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放基本生活費,該生活費標準各地不一,例如北京市規定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由上相關意見規定,從法律上,您酒店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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