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離婚協議房產歸女方,有離婚證,房產未過戶,如果男方不執行,法院會怎麼判決?

vivi95


你好,這裡是王康律師的回答。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歸一方並且依法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一方卻拒絕將房產過戶至另一方名下。

這樣的情形可以說還蠻常見得,本人就親自處理過一些類似得案例。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對方違約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方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男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只要該離婚協議不存在無效等情形或者說欺詐等可以撤銷情形,法院會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的、

所以大膽的去起訴吧,如果自己把握不好也可以委託律師起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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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涉及到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如果已經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就已經生效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按照協議當中的約定執行,如果一方拒不執行的話,另一方是可以持離婚協議到法院起訴的。

所以如果你的房產沒有過戶,如果離婚協議已經約定了房產歸女方,那麼男方就應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不配合的話,你只能去法院起訴了,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離婚協議是夫妻協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撫養權、撫養費等事項的約定,本質上屬於合同的一種,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字確定後合同成立,現在男方不執行合同約定的條款將房產過戶屬於違約行為。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男方協助辦理房產過戶。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持我們的請求,除非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是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需要注意如果勝訴後男方仍然不配合過戶房子,我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出具協助履行通知書直接辦理房產過戶。


東友律師團


你好,我是阿鋒講房產,給你人生推薦最大的財產。

夫妻共有房產,離婚協議房產中歸女方,已經執行離婚的情況下,房產未過戶,如果男方不執行,法院會怎麼判決呢?很高興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離婚協議是雙方探討自願簽署的,即雙方感情破裂之後即可生效,且具法律效力的,如果後續男方不配合執行過戶,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按照協議男方履行自己的過戶義務。那麼法院判決之後男方還是不執行,這個時候是會強行執行的,強制過戶,不需要男方配合。

不管是財產分割還小孩的撫養權,一旦離婚協議中約定好,雙方都是不可以反悔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接下來的生活會更加幸福,更加美好。


阿鋒講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現在您有離婚證,說明已經離婚,而離婚是離婚協議生效的條件,現已離婚,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如果沒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男方應該履行,法院會裁判履行離婚協議!

如果男方在法院判決後仍拒不執行,女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聯繫男方積極履行,減少不必要麻煩及人力物力!

希望解答對您有幫助!



坐著烏龜追流星


基於你的情況:協議離婚的,男方不執行且不配合房產過戶,你可直接委託律師向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你需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果男方提出抗辯理由,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選擇,如果男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離婚協議內容是被迫,或者違背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前提下籤的!那麼是很難翻過來的!你勝訴的概率很大!具體的要結合你的實際情況分析歡迎追問!



朱哥說房


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即排除協議無效,男方有合法理由等情況下。一般會依照雙方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執行。判決男方配合過戶或者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發協執,女方拿判決去登記機構申請過戶。

致力於從法律角度解讀生活中熱點事件的普法欄目。


喬律師有話說


這種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離婚協議書上有明確的財產分割雙方有簽字蓋章的話,男方不執行通過法院會出現以下結局,(一)到了法院男方提出了新的財產分割,舉出新的有利證據,那麼房產最後會被雙方重新分割。(二)女方離婚時就提供了男方很多不利於婚姻的證據,因此男方才在協議離婚時把房產給了女方,那麼法院出具判決書時,房產歸女方,有了判決書女方可以拿著判決書自行去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太平洋保險房產中介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續存期間所得到的財產,不管是金錢、還有房產在分割的時間都要各自一半,對於不動產的話,就要雙方好好的協商,儘量在分割的時候不損害到各自的利益,所以,離婚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唐久便利a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問?我覺得沒有這個必要端心法院會怎麼樣判決,國家政策是講證據判斷問題的,不是你們吵架,嘴上兩塊皮上下一扯,就各放各的屁來各職一詞的,一,你們離婚經過法院判決了的,你們的協議書和起訴書法院裡也應該是記錄承案了的,現在要是男方反悔那也反不了了!因為法律是講證據說話,二,男方在法律法規面前是沒有辦法反悔了的,他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找你要無耐,一個不要尊嚴了的人,那他就百事可為,那你也只有一個辦法,以牙還牙!他捨得死,你就捨得埋,看看那個更很?因為你是站著道理的人,跟本就不要讓他怕他怎麼怎麼的,中國有句老話,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是收不回的。法院對你是絕對的支持!佛高一尺,道高一丈。他要玩無耐,你就要有自信,有勇氣來對待他!這是我個人的看法,看看能不能對你有點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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