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養老保險時代
養老保險制度初建:個人不繳費,國家來養老
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50年代: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建立。
- 按月繳納相當於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3% ,作為勞動保險金;
- 其中,30%存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 ,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 ; 70%存於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 ,作為勞動保險基金 ,為支付工人與職員按照本條例應得的撫卹費;
- 籌資方式採用現付現收制。
其特點為
- 個人不繳費;
- 養老金水平與工資關聯 ;
- 企業與機關各成系統。
退化為“單位保險模式 ”:單位來養老
“勞動保險金的30%要上交全國總工會 ,用作統籌互濟 ”這項規定在1969年被取消後,中國養老保險進入了“單位保險階段 ”,某種程度上是一種退化,變成了各自為營的“單位保險模式 ”,喪失了其社會統籌調劑功能,其最大的缺陷在於企業退休職工少 ,養老保險金就少開支 ,退休職工多 ,就多開支,給日後的經濟體制改革造成了阻礙 。
“統賬結合 ”統籌養老保險時代
統籌養老金的嘗試: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繳費體制建立
1984年 10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部分地區成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 ,試圖突破單位保險的框架。
1985 年 1月,《關於做好統籌退休基金與退休職工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 》,統籌養老金有了明確的國家政策 。
1986年 7月 12日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決定國有企業新招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 ,並首先在勞動合同制工人中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 。
1991年 6月國務院頒佈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正式宣告以《勞動保險條例 》 (1951年 )為基礎的“國家養老保險模式 ”時代結束,養老保險統籌擺脫了“單位保險 ”的束縛。要求:
“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 “;
”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 ,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 ,形成“三支柱 ”養老保險體制。
試行下來,不同情況的企業繳費比率差距很大。全國平均繳費水平不到20%,而在職人員較少而退休人員較多的市縣他們的繳費比率已經達到30%甚至更高。 好的企業或稱人員年齡構成輕的企業拖繳、欠繳乃至漏繳、拒繳養老保險統籌費, 差的企業或養老負擔重的企業拼命要擠進社會統籌,養老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
完善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 個人賬戶提出與制度統一
1993年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正式提出建立“統賬結合 ”的養老保險模式 :“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1995年 3月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
首次提出了 “個人賬戶”概念, 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創新。
1997年 7月 ,《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正式向全國推廣“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的養老保險模式。其在中國社會保障史上,是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規。
這裡“統一 ”體現在五點
- 統一了個人賬戶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 統一了企業繳費比例;
- 統一了養老金計發辦法;
- 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統一: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城鎮個體勞動者;
- 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辦法,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專款專用, 嚴禁擠佔、挪用, 全部用於購買國債和存人專戶。
2000年 12月 25日 ,《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 》,調整了兩個賬戶的比例 ,企業繳費全部進入統籌賬戶 ,不再支援個人賬戶。
2005年 12月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養老金計發辦法更加註重與繳費掛鉤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開始納入養老保險範圍。
並正式確認企業按繳費工資 20%入統籌賬戶 ,個人按繳費工資 8%入個人賬戶。
至當時為止,仍然有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係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改革後的“新時代”
企事業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結束
2015年1月14日,《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結束,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改革。
其改革思路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統一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並且:
- 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
- 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
- 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
- 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
進一步降費、區域調劑與明責
2016年5月,《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繳費比例超過20%的單位下調至20%;
2019年4月,《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單位繳費比例由20%統一下調為16%;
2018年6月,《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實行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統一調劑使用,進一步促進公平,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並且建立中央與省級政府責任明晰、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參考文獻:
[1]徐德正,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J],經濟視角,2005,12:2-4.
[2]潘錦棠,新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六十年[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 ,2010,1:36-41.
[3]王兆國,淺議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J],商業經濟 , 2006; 11:851
注:六獲金牛基金管理公司(評獎機構:中國證券報;獲獎時間:2006.2、2007.1、2008.1、2010.5、2011.4、2018.3)
本產品中“養老”的名稱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本產品不保本,可能發生虧損。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詳情請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的風險揭示書。
閱讀更多 銀華基金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