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冒華為、思科、HP網絡設備,營收 3163 萬元:被判刑

自2015年以來,姚某某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古某從網絡平臺聯繫、購進製作假冒註冊商標的打印機、標籤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用於偽造“CISCO”、“HP”、華為等品牌的商標和包裝標識,貼牌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等,並安排莊某某、張某、魏某某聯繫客戶銷售至境外。


生產、銷售假冒華為、思科、HP網絡設備,營收 3163 萬元:被判刑


自2015年以來,姚某某、古某共計生產、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7424萬元。


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產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標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3382萬元。


姚某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400萬元,古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為24.27872萬元。


自2016年以來,莊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58.78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352.692萬元),張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71.5136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29.0816萬元),魏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124.166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745.1668萬元)。在此期間,魏某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20萬元,張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8.5萬元,莊某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4萬元。


案發後,姚某某、古某、莊某某、張某、魏某某均被抓獲歸案。2019年7月6日,姚某某自願上繳違法所得402.993159萬元。古某、魏某某、張某、莊某某已經上繳全部非法所得。


根據被告人古某、魏某某、張某、莊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危險,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


據此,對被告人姚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被告人古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魏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張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


被告人莊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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