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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積金可以作為執行財產麼?這個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個人觀點認為公積金應當可以作為被執行對象。原因在於,從公積金的性質來看,公積金,全稱是“住房公積金”屬於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中的一金,但並不屬於社會保險的內容,而公積金繳納的原意是為了補充和保障單位職工在購買、建設或修繕房屋這種大額資金上不足,近似於住房補貼。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財產屬性是屬於個人私有的,那麼應當視為個人財產或者至少是財產性權利。據此,在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我們知道,凡是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扣除其必要生活所需部分併除去具有人身屬性的,都應當屬於可以被執行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所以公積金理應被認為屬於可執行財產。
其次,如果執行的是配偶的公積金是否有依據?因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夫妻共有財產,相當於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公積金如果視為是夫妻共有財產,那麼就同樣應當被視為可以執行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所以,明確規定了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綜上可得,被執行人妻子的公積金是可以作為被執行財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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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影Lawyer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範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衝突適用規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牴觸。
大偉的視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能夠提取使用公積金的情況中沒有離婚,所以住房公積金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久就不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妻子的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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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法講理
你好,執行局會依照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人執行,如判決書不涉及被執行人的妻子,原則上是不能執行的。
甘熠敏律師
看題主的意思,被執行人的妻子並不是被執行人,原則上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特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需要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需要承擔的是何種債務或者義務,還要看執行中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8827
一般情況下可以
律說新語
先從法律上確認妻孑的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法院可以採取查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