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張茂榮 信榮團隊首席律師、房地產爭議解決專家
▌主攻: 房地產、小產權房糾紛,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
歷史違建、新增違建、城中村、農民房、廠房、自建房、綠本房、法拍房、回遷房、安居房、集資房、保障房、福利房、微利房、軍產房.....買賣糾紛、租賃糾紛、拆遷糾紛、析產糾紛、繼承糾紛、侵權糾紛、執行糾紛......——深圳“小產權房”名目繁多、糾紛複雜、政策散亂、裁判不一!
私宅、綠本房、非市場商品房、鄉村居住自留用地、劃撥土地、非原村民購買,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信榮團隊最新案例:有效,原村民不得反悔!
基本案情:
2008年原村民H將自有涉案綠本房出售給甲,2013年甲出售給乙,2016年乙出售給委託人丙——先後三次連環買賣。
2017年,H以涉案房屋屬村民私宅,土地為本村村民一戶一棟宅基地,依法不能向本村村民外第三人轉讓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賠償2008年至今的房屋佔用費。
2018年11月09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合同有效,駁回H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01月04日,筆者發文《重磅!綠本小產權房:連環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原村民不得反悔!》(簡稱《重》文)引發網友熱議,訪問量近四萬!
期間,亦有不認同的觀點。
H不服,以房地產證載明及查檔顯示土地用途均為“鄉村居住自留用地”,即集體土地,而集體土地不能轉讓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改判合同無效。
筆者作為最終買家丙的二審代理律師,除以深圳1992年特區內“統徵”、2004年特區外“統轉”政策主張深圳已無集體土地,涉案房屋所在地為國有土地外,同時檢索案例,發現深圳市規土委寶安管理局曾在(2018)粵03民終1718案中就深圳原村民土地性質回覆過法院,確認“統轉”後深圳已無村民,亦無集體土地,原村民一戶一棟私房土地性質,已變為國有,土地來源為劃撥,不確定使用年限。
2019年12月23日,筆者發文《深圳“綠本房”:“集體所有”、“鄉村居住自留用地”,買賣合同仍有效!》(簡稱《深》文),闡述了深圳“統徵”、“統轉”歷史,及深圳村民變居民,集體土地變國有的過程。
今日,筆者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合同有效,駁回H上訴,維持原判!
信榮說:
1、根據《物權法》第15條規定,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合同效力)與結果行為(是否能夠完成過戶登記)無關,即便是劃撥土地、非市場商品房無法過戶的綠本房,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
2、他案生效判決確定的事實,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越是富有爭議的案件,案例檢索越重要。比如本案,筆者檢索的案例正是二審主審法官審理的,極有說服力,並被寫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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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綠本房”:“集體所有”、“鄉村居住自留用地”,買賣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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