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度以來,許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同時也符合了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政策索引1:《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索引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那麼,企業在申報時應享受小微企業優惠還是高新企業優惠呢?如何選擇最優政策呢?
問題解答
01、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是否可以同時疊加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不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是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因此,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02、當“高新”遇上“小微”,企業該如何選擇呢?選擇優惠可以在年中或彙算清繳時發生變動嗎?
答:小微企業優惠和高新企業優惠可以自行選擇,從優享受。
一般來說,當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滿足小微企業優惠標準時,小微企業的稅率比高新技術企業更為優惠。
當高新技術企業在前期預繳時,已通過直接填寫申報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業優惠,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彙算清繳時不再符合小微企業優惠的標準,則企業可在當期申報時再選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方式,對前期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15%的高新優惠稅率計算,按當期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預繳稅款或匯繳補稅即可。
案例列舉
案例一
A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其高新證書的有效期為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該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假設其在2019年第1季度的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為15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為120人,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
那麼A公司在1季度預繳時應如何申報?假設A公司2019年全年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平均值保持不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80萬元。那麼A公司2019年度彙算清繳應如何申報?
從優惠條件的分析來看,不論是2019年1季度預繳還是2019年彙算清繳,A公司顯然同時滿足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條件。
A公司若選擇高新優惠,則2019年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為80*15%=12萬元,2019年彙算清繳計算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280*15%=42萬元。
A公司若選擇小型微利優惠,則2019年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為80*25%*20%=4萬元,2019年彙算清繳計算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100*25%*20%+180*50%*20%=23萬元。
顯然,A公司在同時滿足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條件時,不論是預繳還是彙算清繳,選擇享受小型微利優惠對企業更為有利。
案例二
B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其高新證書的有效期為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該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假設其在2019年第1季度的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為2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為280人,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
那麼B公司在1季度預繳時應如何申報?假設B公司2019年第2季度全年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平均值保持不變,應納稅所得額為580萬元。那麼B公司在2季度預繳時應如何申報?
1、從優惠條件分析來看,B公司2019年1季度同時滿足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條件,企業應選擇小型微利優惠,因此B公司2019年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為100*25%*20%+80*50%*20%=13萬元。
2、從優惠條件分析來看,B公司2019年2季度只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條件,因此只能選擇高新優惠,因此B公司2019年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為580*15%=87萬元。由於1季度已預繳入庫13萬元,此時2季度應補繳入庫87-13=74萬元。
根據稅法的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納稅人來說是可以自由選擇適用的,當一個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納稅人如何做出選擇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選擇不同,企業最終享受到的優惠和企業實際稅負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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