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羅高調宣佈進軍電商直播,網紅帶貨應牢記“三禁”

老羅高調宣佈進軍電商直播,網紅帶貨應牢記“三禁”

2020年3月19日,初代網紅羅永浩高調宣佈進軍電商直播,給人的感覺似乎是創業坎坷的老羅回到了本該在的位置。做手機初始,由於發佈會演講過於出色,老羅便被戲稱為“講相聲的”,而聽著“老羅語錄”長大的網民也不是少數。睿迪網絡法團隊也是“羅友”的組合,人均幾部“錘子手機”。

老羅自認賣口紅比不過口紅一哥“李佳琦”。

而人稱“空氣都能賣出去”的李佳琦,去年 11 月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不粘鍋翻車事件”,場面極度尷尬,爾後又在《吐槽大會 4》對此作出回應,強行為“不粘鍋”買單。

老羅高調宣佈進軍電商直播,網紅帶貨應牢記“三禁”

不巧的是,就在前幾日,擁有眾多粉絲的網紅穆雅斕,在直播推薦化妝產品時,競自命獎項,“不是我編的,這個(產品)獲得了諾貝爾化學獎,哦不,是諾貝爾化妝學獎”,惹眾多網友群嘲。

老羅高調宣佈進軍電商直播,網紅帶貨應牢記“三禁”


「網紅帶貨」,這種營銷模式實在太火了。

老羅在其進軍宣言中稱,“起初我認為它是零和遊戲,不創造任何新的價值,但看了招商證券那份著名的調研報告之後,我決定做電商直播了”。〖 關注公眾號回覆“報告”,即可獲得招商證券那份著名的調研報告。〗


01. 網紅帶貨吸金無數,險象迭生

根據淘榜單發佈的《2019 年淘寶直播生態發展趨勢報告》,2018 年淘寶直播的帶貨達千億,同比增速接近 400%。越來越多的商家全方位擁抱直播帶貨,無論是商家自播,還是合作達人直播,都無疑讓商家成為最終受益者。而招商證券調研報告稱“平臺最先受益”,其次“具有供應鏈優勢、規模人設打造的 MCN 或將勝出”。

老羅高調宣佈進軍電商直播,網紅帶貨應牢記“三禁”

(來源:淘榜單《2019 年淘寶直播生態發展趨勢報告》)

然而,隨著網紅帶貨的日漸火爆,翻車事件也頻頻發生。“口紅一哥”李佳琦就因帶貨翻車事件多次登上微博熱搜榜。此外,還有諸如穆雅斕“諾貝爾化妝學獎”、網紅模特劉某自制“祛痘美白萬能膏”,演員胖丫銷售“純中藥減肥膠囊”,微博大 V“美 Pi 貓娘”售假案等事件。

其中,不乏被判處刑罰的案例。

2014 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因自制、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消費者購買後面部出現皮膚症狀,因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劉某被依法逮捕。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構成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同時,劉某被追究民事責任。【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7)粵 0115 刑初 437 號】

2016 年,演員“胖丫”趙某為銷售“純中藥減肥膠囊”,夥同王某、谷某某等在未經批准或檢驗的情況下,通過映客直播、微信等平臺宣傳、銷售膠囊,後被民警抓獲。經食藥監局認定,涉案產品應依法按假藥論處。法院審理認為,各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並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五十萬元。【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 0101 刑初 563 號】


02. 網紅帶貨,是代言還是產銷

從前面的網紅帶貨翻車甚至入獄事件細節可以看出,網紅帶貨有兩種形式:

  • 僅提供宣傳推廣服務(代言人);
  • 自產自銷或囤貨自銷(產銷人);

單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網紅,通過與商家合作,根據商家安排來宣傳、推廣相應的商品/服務。僅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網紅,在商品/服務推廣過程中,扮演的實際上是代言人的角色。

商家之所以與網紅合作通過直播、微博、微信等網絡渠道、社交媒體為自己的產品/服務進行宣傳推廣,也是基於當前社交電商的興起,藉助優質網紅/KOL 們的流量效應和影響力,快速吸引粉絲、促活客戶並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消費者。因此,知名且帶貨能力強的網紅,其服務費用也非常高昂。

針對帶貨網紅的主體性質,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秦鵬博認為屬於《廣告法》中的「廣告代言人」,而東南大學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基地研究員陳鵬則認為,應屬於「廣告經營者」 。我們傾向於秦法官的觀點,認為商家向網紅支付服務費用,網紅以自身名義或形象,通過其影響力向觀眾推薦商品、服務。此種行為的本質屬於「商業廣告活動」,符合《廣告法》中對“廣告代言人”的定義,即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儘管網紅帶貨式代言和傳統的形象代言有所不同,網紅主播在直播內容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但選擇空間有限,僅能基於產品及其功能、用途本身進行推薦、證明,且突出利用的是網紅的個人形象和身份影響力,而非看重網紅的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能力。可見,二者的核心均為藉助有影響力的個人名義、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行為,只是廣告方式和空間更加多元化,因此將帶貨網紅認定為代言人更為適宜。

相反,那些自產自銷或囤貨自銷的網紅,在商品/服務推廣過程中,扮演的則更多是生產者、銷售者的角色,直接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


03. 網紅帶貨,責任不輕

既然身份在網紅的基礎上有所加持,那麼能力越大的同時,責任也就越大。

如果不對自己的代言行為謹慎審視,一旦發生翻車事件,則可能引“禍”上身,輕則被消費者要求民事賠償,或者被市場監督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重則將面臨牢獄之災。因此,帶貨網紅小主們務必對此引起重視。

從《廣告法》角度,作為廣告代言人的網紅,在產品推薦、證明時,除了實事求是以外,最應牢記的即是“三禁”,即「禁止代言領域」、「禁止代言主體」、「禁止使用內容」

  • 禁止代言領域
    包括:(1)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2)保健食品廣告(3)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4)明知或應知屬於虛假廣告。
  • 禁止代言主體包括:(1)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2)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
  • 禁止使用內容包括:(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5)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7)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8)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10)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網紅代言人還應避開「連帶賠償責任」的大坑,別一不小心代言費沒收回,反倒在賠償中損失一大筆。最不容忽視的是,一旦發生負面事件,對代言人日後發展的影響是無法預見和估量的。

根據《廣告法》,在以下情形中,廣告代言人需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
  • 其他商品/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

相較而言,那些自產自銷和囤貨自銷的帶貨網紅們,獨享收益不與他人分杯羹的同時,也擔負著更重的法律責任。除了應當遵守《廣告法》的規定外,還應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與產品質量、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緊密相關的《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知識產權、良性競爭相關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04. 網紅帶貨,誠信為首

俗話說“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李佳琦 OMG。”

網紅帶貨是大勢所趨,有效幫助用戶過濾、篩選琳琅滿目的商品,減少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選擇困難和消費延遲,但同時網紅主播的煽動性話術中又隱藏了不少商品/服務的真實信息,使消費者難以根據實際情況理智消費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文《關於加強“雙 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指出:各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堅守誠信原則,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堅守底線紅線,節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節或鏡頭,嚴禁醜聞劣跡者發聲出鏡。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

因此,網紅,尤其是粉絲體量龐大、影響力超群的網紅,作為代言人進行商品/服務

推薦、證明時,應當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度,依據商品/服務的真實情況,合法合規代言,杜絕虛假宣傳、缺陷產品橫貫網絡的現象,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最後,預祝老羅“大賣”口紅之外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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