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女华人抵京后拒不隔离、且不戴口罩跑步,违反了哪些法律?

3月16日,一名女子自称是澳大利亚籍华人,返京后不仅拒绝隔离,且外出跑步时不戴口罩。社区工作者对其进行劝导,她竟大喊“骚扰、救命”。直到民警上门劝导,才表示会居家隔离。据了解,该女子系拜耳中国公司员工。目前,拜耳已做辞退处理。


澳籍女华人抵京后拒不隔离、且不戴口罩跑步,违反了哪些法律?


看到这段视频后网友纷纷感到愤慨。既然来到中国,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在这次疫情中,有那么多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他们付出了太多太多,用生命和汗水保卫着祖国人民的安全,更有国家付出的巨额资金和大力的防空,才有现在疫情的控制效果。


澳籍女华人抵京后拒不隔离、且不戴口罩跑步,违反了哪些法律?

(视频中女子)


随着国外疫情的发酵,不少华侨、华人,以及留学生选择回国,这本无可厚非,对待国人我们欢迎回家,他们也是我们的亲人,同胞。但是也要遵照防疫要求做好各项措施。相信大多数华人都是非常遵守法律的,只有个别人总是对防疫措施要特权,要优越,抗拒防疫要求。


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祖国对华人敞开大门,但请回来也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澳籍女华人抵京后拒不隔离、且不戴口罩跑步,违反了哪些法律?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有效防控疫情,政府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居家隔离措施于法有据,公民应予以配合。


对法律意识淡薄,拒不服从政府居家隔离要求,可能会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至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的传染病。“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是隔离的一种方式。


相关法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其次,拒接配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等行为,并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所有在华人员应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措施,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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