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稅提醒:代賬會計接受無真實交易增值稅發票抵扣,雖未獲利判刑


知稅提醒:代賬會計接受無真實交易增值稅發票抵扣,雖未獲利判刑

本案例揭示了代賬會計的記賬風險,是“情”、是“法”?是“不知道”,還是“應當知道”?給會計同仁帶來了深深的思考。


裁判要旨

代理記賬人員明知種植公司是其借親戚朋友身份證件註冊成立,沒有真實交易業務,且銷售公司所記賬務沒有工人工資,沒有水電支出,應當知道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購中藥材為由,由被告人劉某、張某借用親戚、朋友的身份證件,先後在孟州市註冊了五個種植公司和三個藥材銷售公司。公司成立後,由被告人徐某實際控制。被告人劉某為上述公司辦理工商註冊(變更)和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將其中三家公司申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負責代理記賬業務。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劉某在徐某的安排下,明知三家公司無實際交易,仍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82份,金額74,777,996.42元,稅額9,721,138.88,價稅合計84,499,135.30元。其中,上述5家公司實際抵扣781份,金額74,680,368.10元,稅額9,708,447.20元,價稅合計84,388,815.30元。綜上,被告人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為9,708,447.20元、抵扣稅款數額為5,542,089.29元,合計19,288,057.21元;被告人劉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為9,708,447.20元,被告人張某抵扣稅款數額為5,542,089.09元。


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於2017年11月8日主動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


【裁判】

河南孟州法院認定被告人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徐某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本案抵扣認證稅款9,708,447.20元由稅務機關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評析】

被告人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發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劉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但其並未獲利,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下面進行分析討論。


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案的共犯。其理由為:1.被告人劉某不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故意。徐某常年做藥材生意,為了在孟州市做生意方便想註冊公司,與被告人劉某認識,而被告人劉某當時在孟州市代理記賬公司工作,其職責是幫助客戶代辦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並代理記賬,被告人劉某為了完成工作業績而幫助徐某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收取代理費用並不違法,被告人劉某為徐某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代理記賬收取相關費用也不違法。2.被告人劉某客觀上沒有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被告人劉某所在的代理記賬公司為徐某實際控制的三家藥材銷售公司代理記賬,徐某每月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購銷合同、磅單交給劉某,要求劉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劉某無權拒絕。劉某隻是按照財務制度進行核對,沒有發現票面金額存在問題才開具發票,完成了本職工作,至於徐某犯罪的行為劉某自始至終沒有參與,也無從知曉,更沒有獲利,因此徐某的行為不能禍及他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案的共犯。其理由為:被告人劉某作為銷售公司的代理記賬人員,明知徐某控制的種植公司是其借親戚朋友身份證件註冊成立,沒有真實交易業務,且銷售公司所記賬務沒有工人工資,沒有水電支出,應當知道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仍按照徐某的要求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自己未從中直接獲取利益,並不影響其構成虛開增值稅案的共犯。


具體到本案,劉某應徐某的要求,在短時間內開具數額巨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劉某雖為記賬人員,但其對徐某所設立的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是明知的,劉某在孟州公安和檢察院有過供述,徐某與劉某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應當構成共同犯罪。據此,河南孟州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劉齊山,由知稅公眾號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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