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擬全面禁食、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動物

3月26日,《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會議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受市政府委託作了關於《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北京市擬全面禁食野生動物

“制定《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是列入本屆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的項目。”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稱,2020年,全國人大出臺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受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響,北京市將對法規草案的一審時間由原定的今年5月底提前至3月底。

在衛生健康領域,有研究表明超過70%的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為了汲取非典和新型冠狀病毒等重大疫情教訓,避免野生動物非法獵捕、非法交易利用、非法濫食,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條例明確提出“嚴格監管”的原則,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機制,並在具體條款中細化完善了獵捕、人工繁育、交易和禁食等重點環節的管理制度。

為了推進移風易俗、革除陋習,條例草案對照全國人大《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拓展了野生動物的禁食範圍,對禁食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實現野生動物“應保盡保、應禁全禁”。

具體來看,條例草案明確提出,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及以上述野生動物為原料製作的食品。其中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三有”名錄僅包含陸生野生動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動物)。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第一批)》和《水產新品種名錄》動物的禁食例外性規定,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據調查,本市約有脊椎類野生動物500餘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2種,包括褐馬雞、黑鸛、斑羚等,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239種。本次條例草案的禁食範圍與全國人大最新決定基本一致,同時考慮列入市重點保護的17種水生野生動物,目前在本市水域分佈已較為稀少,為加強物種保護、維護區域生態,擬將其拓展列入禁食範圍。

禁止非法獵捕、擅自放生

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需要堅決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用的利益鏈條,對違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更加嚴格的法律懲治。

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稱,本市非法獵捕野生鳥的違法問題較為突出。據不完全統計,野生鳥非法獵捕點近郊區有22處、遠郊區27處。隨著全市專項執法行動的持續開展,本市盜獵現象已轉向遠郊區,分佈地域大,形式更加隱蔽。為加強源頭管理,體現首善標準,條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獵制度,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獵捕、殺害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以及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對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的特殊目的獵捕需求,嚴格加強審批,明確限定獵捕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等。條例草案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嚴格利用審批,利用目的僅限於科學研究、藥用、展示等特殊需要。

條例條案同時從線上線下交易服務、運輸、寄遞、廣告等環節,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目前,在京有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存欄的單位及個人117家。按繁育目的區分包括,動物園(野生動物園)5家、小型觀賞展示園區31家、科研實驗及救護8家、養殖場73家。

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環節的風險,條例草案從繁育主體、目的、選址、審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設計。對人工繁育實行許可制度,許可範圍拓展至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目的僅限於科學研究、藥用、展示等特殊需求,且僅限單位申請實施。

放生管理方面,為了防止隨意放生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生態破壞,條例草案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統一組織的放歸和增值放流活動,禁止擅自放生。

近年來,隨著社會公眾參與渠道不斷多樣便捷,野保社會組織蓬勃發展,社會參與熱情高漲,據統計,目前本市有各類野生動物保護社會組織19家,其中社會團體5家、民辦非企業3家、基金會1家、境外政府間組織1家、境外非政府組織9家。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條例草案確定每年4月為本市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的第3周為愛鳥周,並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棲息地的違法提起公益訴訟。

加重違法食用處罰

條例草案嚴格了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人工繁育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非法獵捕、違法濫食行為的處罰力度。此外,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建立了聯合信用懲戒制度,明確了行刑銜接機制。

條例草案規定,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列入名錄水生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處以相應罰款;食用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食品,或者以列入名錄水生野生動物為原材料製作食品,或者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相應罰款。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罰款;有買賣以外的其他禁止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獵捕、殺害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沒收獵捕的野生動物,並處相應罰款。

此外,擅自實施放生活動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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