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寧波城市廣場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疫情期間減免租金(聯營收益)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724 證券簡稱:寧波富達 公告編號:臨2020-013

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

寧波城市廣場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疫情期間減免租金(聯營收益)的公告

特 別 提 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減免租金(聯營收益)概述

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切實減輕天一廣場中小微企業商戶因疫情造成的經營壓力,支持商戶發展,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幫扶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八條意見》(甬政發[2020]2號)、寧波市國資委《關於落實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有關事項的通知》(甬國資發[2020]9號)文件精神,結合子公司寧波城市廣場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場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九屆十八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廣場公司疫情期間減免租金(聯營收益)細則》,對符合條件的天一廣場內的相關商戶進行減免租金(聯營收益)。

本次減免租金(聯營收益)議案獲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授權廣場公司經營層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全權推進及辦理疫情期間減免租金(聯營收益)的相關事宜,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本次減免租金(聯營收益)具體安排

(一)減免範圍、對象、期間

1、天一廣場的租戶和聯營戶中的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的確認標準: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確認。

2、減免期間: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3、中小微以外的企業協商確定。

(二)減免原則

所有合同於3月31日前到期的按實際承租日減免,如上述期間合同到期,繼續簽訂合同的按上述期間內減免。

減免原則如下:

1、租戶

(1)對中小微企業租戶給予上述期間內租金全免。

(2)為招商引進的其他重要租戶(非中小微企業,下同)經雙方洽談協商後,減免方案報經營層會議討論確定後執行。原則上減免力度不得高於中小微企業。

(3)採用兩者取高計收租金的,保底租金在上述期間內減免,提成租金超過保底租金時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4)對於固定租金加提成租金的租戶,固定租金按規定減免,提成租金不減免。

(5)簽訂管理協議的管理費參照租金減免原則。

(6)出租的辦公用房、倉庫等不予減免租金。

(7)場地租賃及廣告位租賃(自1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間),經協商可適當延長合同使用期限,需報經營層會議討論確定後執行。

(8)經營模式以非自營的其他租戶, 經雙方洽談協商後,減免方案報經營層會議討論確定後執行。原則上減免力度不得高於中小微企業。

(9)期間涉及裝修的店鋪,經洽談協商可適當延長裝修期,延長時段方案報經營層會議討論確定後執行,並簽訂補充協議。

2、聯營戶

(1)保底收益情況:中小微企業及個體戶在上述期間不予計提保底收益,提成收益也免於收取,年統算時把該期間收益剔除後計算。

(2)保底銷售情況:中小微企業及個體戶在上述期間的提成收益免於收取。年統算時把該期間的銷售剔除後計算。

(3)純提成情況:中小微企業及個體戶在上述期間提成收益全免。

(4)為招商引進的其他重要租戶減免原則,經雙方洽談協商,減免方案報經營層會議討論確定後執行。

(三)減免確定及扣減方式:

在上述減免基礎上,按規定應繳納而未繳納的租金及各項費用,分別可按以下幾種情況延期繳納,不收取滯納金。其他特殊情況按公司滯納金減免審批流程操作。

1、涉及負面清單及行業管控的店鋪自2020年1月23日開始應繳納的款項,自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允許復工通知日起,可延期30天內繳納。

2、除上述負面清單及行業管控的店鋪外,應於2020年1月23日開始至2月29日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款項可延期至4月10日前繳納。

3、除上述負面清單及行業管控的店鋪外,應於20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款項,可延期至4月25日前繳納。

三、獨立董事意見

本次減免租金(聯營收益)事項已經公司九屆十八次董事會審議通過,決策程序合規,一致同意公司按《廣場公司疫情期間減免租金(聯營收益)細則》減免租金(聯營收益)。

四、本次減免租金(聯營收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九屆十八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廣場公司疫情期間減免租金(聯營收益)細則》,租金(聯營收益)最高減免額為6,500萬元,最終以實際執行金額為準。

特此公告。

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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