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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人的解釋很多,主要說說2014年養老金並軌後的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的“中人”。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
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老人”。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間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中人”。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24年9月30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新人”。
2、企業單位退休“中人”
企業單位退休“中人”,主要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後通過調動到企業工作並在2014年10月1日後在企業退休人員,他們即無法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辦法理退休,也無法完全按照企業繳費年限的規定辦理退休,要對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證後,才能辦理退休,這部分人叫企業單位退休“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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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概念是如何確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都有“中人”嗎?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中人”的概念主要還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處於退休制度改革過渡期退休的人員,“中人”的概念不但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其實企業裡面也是有中人概念的,但是二者的內涵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2015年1月,國務院出臺國發(2015)2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精神,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要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全部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是由於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退休制度,和納入養老保險繳費體系以後,在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上存在巨大的差異,所以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並辦理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原來的老辦法進行,這部分退休的人於是出臺了一個新的概念,叫退休“老人”。而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他們既有視同繳費年限,又有實際繳費年限,退休時既不能按照老辦法來執行,也不能完全按照新辦法的來執行,需要新老制度進行有效銜接的辦法來保障新老制度的平穩銜接,所以把這部分人員稱為退休“中人”。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精神,“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這就是“中人”概念出臺的具體依據。退休“中人”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還有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等。
機關事業單位有明確的的“中人”概念,那麼企業是否也有“中人”的概念呢?在企業其實也是存在“中人”的,企業中的“中人”構成相對就比較複雜。一般是在企業中既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又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1992年之前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工作,或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通過調動或是自己辭職離職到企業工作的人員。他們在企業未納入社保繳費體系或是在進入企業工作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其中視同繳費年限根據當地社保部門的規定,折算繳費指數,再加上實際繳費年限的平均繳費指數,累計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在養老金計算時,除了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及以外,也同樣要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但是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和機關事業單位“中人”的計算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也沒有十年的過渡期,過渡性養老金每月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相加後,即是每月個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
綜上所述,“中人”概念是根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精神來確定的。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中人”,還是企業的“中人”,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還要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有十年的過渡期,而企業中人不享受這個過渡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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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中提到的“中人”,指的是養老保險改革以前參加工作,改革以後退休的這部分人員,而“中人”其實又分為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兩類。
目前我們提到的“中人”,一般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中人”。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目的是為了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長期以來的“雙軌制”,將機關事業單位也納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它是從2014年10月1日正式開始的,從此區分出了“新人”、“中人”和“老人”。
“新人”是指改革以後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老人”是指改革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中人”就是改革以前參加工作,改革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而企業的退休人員當然也是有“中人”的。
我國的企業的養老保險改革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各個省份的改革時間不同,主要集中在90年代初。
在改革以前,所有的人員都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用,而在改革以後才建立了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制度。
對於企業來說,建立統賬結合制度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那部分員工,就屬於“中人”。
其實“中人”相比於“老人”和“新人”,主要區別在於養老金的構成上。
“中人”的養老金裡會多一個過渡性養老金,這是按照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放的。
但是,其實在養老金的金額高低上,三者並不會有很大的區別。雖然改革肯定會影響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總體上大多數人的利益是要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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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概念,是伴隨著市場經濟取向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應運而生的,企業“中人”概念誕生也已經20多年了,而企業“中人”的過渡期規定,也只有短短的5年時間。在過渡期間,企業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按規定必須進行新、老計發辦法相比較。現在,企業的過渡期業已結束,企業現時退休人員中的退休“中人”仍佔較大比例,其基本養老金計發,隨著老計發辦法壽終正寢,已經不需再按過渡期規定進行新、老計發辦法相比較了,現在只要按新計發辦法即“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直接計算執行即可了。
很顯然,隨著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因制度模式、基本框架、費用繳納、計發辦法等核心要素與企業現行辦法完全一致,企業“中人”概念也就自然而然被借鑑“拿來”了。這也就是,以2014年10月1日並軌開啟之日為臨界時點,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即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中人”無疑!
止目前,機關事業退休“中人”的10年過渡期,已過去將近整整5年時間了。在過渡期間,機關事業退休“中人”必須進行新、老計發辦法相比較,也就是必須進行原老計發辦法與“中人”計發辦法相比較,進而再按保低限高要求確定機關事業“中人”所應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數額。從2024年10月1日起,由於機關事業退休“中人”的過渡期結束,基本養老金計發只按“中人”計發辦法計算執行,也就可以了!
時移世移。企業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計發依然如故,也就是企業退休“中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即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補償辦法沒有任何變化。而機關事業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己今非昔比,主要表現就是已經把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進一步分解細化了,由職務指數、級別指數和調節指數這樣3個小指數所組成,也就是已將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補償方法與指數範圍,做了適度的調整與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