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正是關鍵期
居然有人敢頂風作案
5名瀘州男子嘴饞,進山獵捕野豬2頭
最終因觸犯法律獲刑罰
3月23日,古藺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5人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陳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獵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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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在禁獵期內(四川省每年禁獵期為3月-7月),攜帶槍支在古藺縣東新鎮某山林內狩獵,其中姚某甲使用射釘槍獵獲野豬(野豬屬列入三有名錄中的野生動物)1頭,後幾人將野豬分食。
同年6月中旬,五被告人及胡某某(另案處理)在禁獵期內,攜帶槍支又到古藺縣東新鎮某山林內狩獵,獵獲野豬1頭,後幾人將野豬拿回家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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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人員查獲自制火藥槍及彈藥
後偵查人員在姚某甲家中查獲野豬頭1件,野豬腿2件,鐵夾機11副;在姚某乙家中查獲鐵夾1個,獵網10張;在胡某某家住房外的鐵匠鋪內查獲疑似槍身部件3支,疑似槍管2根,疑似獵槍彈25顆,獵夾6副,經鑑定,其中一支疑似槍身部件、1根疑似槍管組裝檢材認定為自制火藥槍,具備法定槍支殺傷力,疑似獵槍彈藥認定為自制獵槍彈。
庭審中,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追悔莫及,自願認罪認罰。法院綜合案件事實情節,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鑑於五被告人已被羈押五至七個月不等,遂作出以上判決。
疫情防控工作是重中之重
非常時期
還有“好吃嘴”以身試法
拒絕野味,應當成為共識
向野味說不,向犯罪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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