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不再用執業藥師了!


藥店,不再用執業藥師了!

日前,重慶市藥監局起草了《關於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審批相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於最近在其官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藥店,不再用執業藥師了!


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稿對零售藥店人員的配備提出了明確的細則,分別從“不同經營品類的配備要求”和“不同區域的配備要求”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僅賣非處方藥,配備普通藥師即可


對於不同經營品類的藥店,意見稿指出,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至少配備一名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包括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下同)。

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質量負責人可為同一人)應當具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資格。

僅經營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熟悉有關藥品經營法律、法規及藥品專業知識。

專營中藥飲片(不含配方)的藥品零售企業(專櫃),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學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藥店,不再用執業藥師了!

非城區藥店,無需執業藥師


對於不同區域的藥店,意見稿提出,城區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一名在職在崗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企業負責人為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的,可兼本藥店的處方審核崗位(連鎖公司直營門店與連鎖總部企業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除外)。

有中藥飲片(經營藥食同源,單味並獨立預包裝的中藥飲片除外)經營範圍的藥品零售企業,還應當配備1名中藥類執業藥師或者具有中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承擔中藥類執業藥師職責。

農村鄉鎮及以下地區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其聘用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有中藥飲片(經營藥食同源,單味並獨立預包裝的中藥飲片除外)經營範圍的藥品零售企業,還應當配備1名具有中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中藥、中醫學中專及以上學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人員承擔中藥類執業藥師職責。

承擔執業藥師(或中藥類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師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參照執業藥師管理辦法執行。

而且,意見稿還強調,以上所稱“城區”、“農村鄉鎮及以下地區”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結合轄區實際確定並動態調整。確定或者動態調整的結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市藥監局備案。

對持有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近三年一直在藥品經營企業藥學服務崗位工作的從業藥師,其從業藥師資格可延長至2020年12月底。


賣中藥飲片,需另增加經營面積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在區的城區藥品經營場所面積(套內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在縣的城區藥品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區(縣)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藥品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區(縣)城區或者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確定參照本通知有關“城區”、“農村鄉鎮及以下地區”的確定方式執行。

經營中藥飲片的,需另外增加經營面積,且所增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藥食同源,單味並獨立預包裝的中藥飲片其銷售不需新增面積,允許藥店通過增加經營項目進行銷售)。僅經營非處方藥的藥品經營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專營中藥飲片(不含配方)的藥品零售企業(專櫃),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面積不得超過藥品經營面積的10%,非藥品經營面積不得超過藥品經營面積的30%。

因城鄉規劃調整,非城區納入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變更或換證時需要達到新的面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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