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社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解答

隨著復工復產節奏不斷加快,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工資報酬、休息休假等問題如何處理,是當前企業和廣大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問題。為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近日市人社局發佈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方面的22個問題解答及指導意見,用以指導勞資雙方妥善應對和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及企業復工復產前後勞動用工和職工權益保障問題,促進城市在和諧有序的環境中迎接復甦。



一、疫情期間,對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二、職工在2020年春節前已向企業遞交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

應當有效。職工向企業遞交離職申請,屬於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不影響職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法律效力。

依據:《勞動合同法》


三、疫情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加班工資怎麼發放?

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企業在2020 年春節假期及春節延長假期期間(1月24日-2月13日)安排工作的,1月25日-1月27日(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應按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月14日-3月20日)安排工作的,應支付正常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在1月25日-1月27日(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工作的,應按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安排工作的,需核算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部分應按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做好我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的通知》(武勞社〔2009〕 101號)



四、疫情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在家遠程辦公,有的職工在家正常辦公,有的職工在家完成一些零星的工作,應如何支付工資?

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在家遠程辦公。其中,正常在家辦公的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對在家完成單位交辦的零星工作的,工資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五、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應該如何支付職工工資?

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並與用人單位重新約定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化工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西湖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750元/月,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省人社廳辦公室關於轉發的通知》(鄂人社辦函〔2020〕7號)


六、停工停產期間的生活費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可以包含。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生活費按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雙方各自按規定繳納。企業內部分配製度規定不包含的,從其規定。

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七、疫情期間被隔離的職工,工資應該怎樣發放?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八、受疫情影響,企業未在約定的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的,是否違法?

企業因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湖北省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以及湖北省延遲復工通知精神原因,不能在雙方約定的工資發放日發放職工工資的,不屬於拖欠職工工資行為。但企業應當通過內部溝通平臺、電話、郵件、QQ、微信等多種方式將延遲發放工資的情況及時告知職工,並在復工復產後儘快向職工補發工資。

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



九、其他假期與春節延長假期重疊,應該如何處理?

1月31日-2月13日為我省春節延長假期。按照國家對相關假期的規定,職工年休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疊的,可以順延;醫療期、探親假、產假、護理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疊的,不應順延(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婚喪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疊的,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原勞動部《關於貫徹的通知》《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十、疫情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行政許可批覆時效到期的,能否順延?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行政許可批覆時效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原批覆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結束。企業應當在當地疫情防控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辦理申請。

依據:2月21日人社部政策解答


十一、受疫情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能否順延?

受疫情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徵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依據:2月21日人社部政策解答


十二、疫情期間,企業是否可以調整職工薪酬和工作時間?

疫情期間允許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可通過協商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具體方式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十三、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在企業復工復產後是否能申請在家辦公?

企業復工復產後,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可以與企業協商一致,申請居家遠程辦公或者採取靈活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如果職工與企業協商有困難的,可以向企業工會尋求幫助。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十四、企業已復工復產,中小學尚未開學。在此期間雙職工家庭能否允許一人在家照顧孩子?

目前國家和湖北省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建議職工與企業協商,徵得企業同意通過申請在家遠程辦公、休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輪休、調休、縮短工作時間等多種方式解決目前的困難。期間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執行。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十五、受疫情影響職工無法按時復工的,應如何處理?

對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時復工的,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在受疫情影響的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省人社廳辦公室關於轉發的通知》(鄂人社辦函〔2020〕7號)


十六、企業復工復產後,對不願復工的職工應該如何處理?

企業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要求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復工,職工應當服從企業工作安排。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復工。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企業可依法處理。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十七、企業與職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應注意那些問題?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企業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


十八、企業可以因疫情原因實施裁員嗎?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政策。對採取相應措施後仍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員的,企業要依法制定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辦法在內的裁員方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情況後,依法有序裁員。

依據:《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十九、受疫情影響導致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怎麼辦?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二十、疫情期間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應該如何維權?

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或者向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投訴諮詢中心(12333)投訴諮詢。

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武漢市人社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解答


武漢市人社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解答




二十一、疫情期間,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指導意見:職工因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建議企業在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取消(含政府批准逐步復工復產的情形)後,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二十二、 “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問題如何理解?

指導意見:“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是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職工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為1個月;實行週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為1周。企業停工停產期間職工工資應當根據企業停工停產天數是否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分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或者按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國家或省另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者:周嘉旎

通訊員: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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