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佈支持復工復產政策解答 涉復工復產、社會保障、勞動維權等

人民網武漢3月27日電 (郭婷婷)當前,如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勞動者如何返崗就業、維護權益?企業享受哪些階段性免徵、延繳、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聚焦防疫期間復工復產、脫貧攻堅、援企穩崗、社會保障、人事人才、勞動維權等重點,出臺了系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文件,全面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勞動關係篇

問: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答:不能。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答:不能。企業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解除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問: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求職者?

答:不能。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佈拒絕招用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

問: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錄用?

答:不可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以此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問: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徵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問:職工因疫情進行隔離治療期間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問:2020年春節假期及延長假期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有關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按規定安排補休。在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2月3日至2月13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問: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受當地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14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支持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處理。

問:根據企業安排,在家上班的職工,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對於企業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問: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職工因防疫需要加班,能補休嗎?

答:省內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按規定安排補休。延遲復工期間,職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也應安排補休。

問: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企業,需要職工加班加點,是否受法定延長工作時間限制?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問:企業復工後,職工擔心感染新冠肺炎不肯返崗應該怎麼辦?

答: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問: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該如何處理?

答: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若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員通過電話、在線視頻等非接觸溝通方式組織雙方調解;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另有規定的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此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通過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以及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問: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怎麼辦?

答: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