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在哪些情形下不予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在哪些情形下不予處罰?

行政處罰堅持“一事不再罰”和“申辯不加重”原則: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進行2次以上的罰款,拒絕當事人申辯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申辯後不可以加重處罰。

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時產生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違法事實不清的,都會作不予處罰的決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經過兩年的,也將不予處罰。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也將不予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