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當事人可以拒絕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當事人可以拒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或組織單方作出的懲罰性措施和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可生效。即作出就具備了拘束力,相對人有義務按照行政處罰確定的內容進行履行。當相對人不積極履行行政處罰確定的義務時,經法定程序,可以強制執行。

但有些行政處罰在作出的時候就不合法或明顯違法,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有無效的情形,這一點你必須知道:行政處罰決定明顯嚴重違法,比如沒有違法事實,或者沒有處罰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就是無效的。

如果當事人有違法且應當受到處罰的時候,如果執法人員有更為惡劣的違法行為,比如當場收繳罰款不給收據或給的不是法定收據,當事人是可以拒絕接受處罰的。這是立法權衡的結果,寧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處罰,也絕對不能讓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得逞。因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更可惡!這也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拒絕處罰權,以遏制行政執法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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