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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旅遊者文明行為】
旅遊者應當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歷史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詆譭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旅遊景區環境和設施,服從管理,不隨意刻劃、塗畫、張貼,不損毀、破壞文物古蹟;
(三)遵守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不挑逗、追打動物,不隨意向野生動物投放食品;
(四)遵守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不無理取鬧,理性對待個人訴求,不惡意投訴,不借機訛詐、鬧事,不干擾他人旅遊行程,不侵害其他旅遊者合法權益,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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