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時刻行”第二期——《旅遊者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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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刻行”第二期——《旅游者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條【旅遊者文明行為】

旅遊者應當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歷史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詆譭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旅遊景區環境和設施,服從管理,不隨意刻劃、塗畫、張貼,不損毀、破壞文物古蹟;

(三)遵守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不挑逗、追打動物,不隨意向野生動物投放食品;

(四)遵守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不無理取鬧,理性對待個人訴求,不惡意投訴,不借機訛詐、鬧事,不干擾他人旅遊行程,不侵害其他旅遊者合法權益,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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