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女子,發現對方是自己的初戀後果斷放棄,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28歲)從小父母離婚,自己跟著母親,但是母親再嫁,繼父對自己不冷不熱的。15歲初中畢業就不上學了,到社會上開始偷東西,後來跟著當地的混混當打手。如今已經是3進宮剛放出來,也許對於他來說,監獄好像才是家,就像有人說過

“在看守所裡的感覺比家裡好多了,裡面個個都是人才”。王某剛放出來,以前的一起玩的兄弟竟然沒有一人過來接他,真是世態炎涼。這不,晚上12點后王某獨自飲酒半斤,有點微醉地走進一個大街上的公共廁所準備小便,突然對面的女廁所進去一個女子朱某(28歲,某醫院護士)。天黑夜靜,王某小心翼翼進入女廁所,他等朱某從廁所門出來後,一把捂住朱某的嘴意欲對朱某進行強姦,但是王某隱約感覺這是熟人啊,對方也用和異樣的眼光看著自己。於是王某鬆開手,朱某說你不是小王麼,我們小學同學啊,我是小朱。王某一看這不是自己難忘的初戀麼?於是放棄了對小朱的強姦。

男子強姦女子,發現對方是自己的初戀後果斷放棄,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屬於在公共場所強姦婦女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案發當晚是12點30分,在大街上的公共廁所里人是很少的,王某後來的供述證明了這一點:如果旁邊有人的話,我還真不敢衝進女廁所,這麼晚了,應該不會來人。

但是公共廁所依然會被法律認定為“公共場所”,這是因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的認定採取的“可能說”,即該場所只要不特定人或者眾人可能看到或者感覺到就行。

公共廁所當然隨時可能進人,雖然當時沒有人,但是是隨時可能進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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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屬於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條【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從上面的法條中,我們可以總結出未遂就是“自己想幹而幹不了”中止是“自己內心不想幹了”

(1)王某捂住劉某的嘴後,此時意欲對劉某進行強姦,此時強姦罪的法益正面臨著緊迫的危險,因此捂住口鼻的行為是犯罪著手。

(2)如果認為王某發現朱某是自己的初戀後,發現自己竟然在強姦自己的初戀,王某內心受到了極大的譴責,主動放棄犯罪,這個情況王某放棄犯罪具有主動性,是犯罪中止。

(3)如果認為王某發現朱某是自己的初戀後,因為出現了意志以外的情況,一個人時刻要保存對初戀的美好想象,強姦初戀是一般人都不會進行下去的,因此王某放棄犯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主動性,王某屬於犯罪未遂。

筆者意見:同意犯罪未遂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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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不幸的婚姻造就不幸的家庭,而不幸的家庭又孕育不幸的孩子。很多孩子從小輟學,監護人不能進行有效的引導,從小便走進了看守所,而後又成了常客。也許他內心的感覺看守所確實比家裡好,這話也是對我們家庭和社會教育莫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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