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不能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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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登記時,產權人是未成年人的,需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這種代理屬於法定代理,不需要委託或授權。因此,只要代理申請人證明自己的監護人身份,就能以未成年人名義代為購買房屋,登記房產。但是,一旦登記後,法定監護人便無權隨意出賣或抵押被監護人的房屋,除非其提供書面保證,證明該處置行為於被監護人有利。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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