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車主:3月25日起,違停不再通知,直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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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車主

3月25日起

違停不再通知,直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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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警情不斷上升


隨著23日

各區全面進入疫情低風險地區

以及全市企業復工復產,

廣州各主幹道車流逐步增加

車輛違停行為,

嚴重影響正常交通秩序。

最近廣州違停警情不斷上升,

據統計今年3月日均違停警情,

環比2月上升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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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起違停不再通知

交警將直接處罰


3月25日開始,廣州交警針對違停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將不再通知,直接處罰切實維護全市道路環境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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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交警表示,

將全面加大巡邏管控力度,

嚴格依法查處全市範圍內,

違停等影響交通的交通違法行為。

同時提醒夜間準停路段

(具體以交通主管部門發佈為準)

允許時段為當日21:00—次日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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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月17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方案》,經修改完善,形成《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3月19日印發,4月1日正式實施。據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適用於本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和黃埔區(以下簡稱“中心六區”)轄區內,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通知》嚴格落實《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階梯式收費,科學設置收費劃分方式:


一、收費時段

每個工作日7點30分至21點30分、非工作日10點至21點30分設為收費時段,其餘時段不收費。


二、區域劃分

車輛臨時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週轉快的場所周邊半徑200米範圍內的城市道路路段的設為重點區域,其全天準停泊位執行較高的收費標準。其餘區域設為非重點區域,執行較低標準。


三、設置階梯時長

按首小時收費低,1至3小時適中,3小時以上收費較高的方式設置3個階梯式收費時長,引導車輛短時停放,提高泊位週轉率。


《通知》結合中心六區不同停車需求,合理制定兩類區域各級階梯收費標準:


重要區域的全天準停泊位3個階梯收費標準分別為每半小時5元、8元、13元,不設置連續停放最高收費時長;


非重點區域的全天準停泊位3個階梯收費標準分別為每半小時2元、3元、5元,單個收費時段連續停車最高收費時長為4小時,即最高限價26元


《通知》還提出

多項優惠政策及配套管理措施,

規範道路停車管理,

引導市民綠色出行。


車主們最關心的肯定是,

收費路段、收費標準,

趕緊看過來,轉發收藏!


收費範圍(收費路段)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夜間準停路段、臨停快走區域、專用泊位(充電專用泊位除外)等其他類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全天準停泊位、夜間準停路段、臨停快走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專用泊位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內相關標識識別。


收費標準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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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天準停泊位所在路段標明屬於“重點區域”或者“非重點區域”的現場標識,方便市民識別。


本收費標準以自然日(0:00:00~24:00:00)為計費週期,每個計費週期內收費時段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時段不收費。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以上(含兩個)計費週期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分別收取每個計費週期內產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本收費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為半小時。同一車輛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停車行為的,若相鄰兩次停車的時間間隔低於半小時,則延續前一次停車時長進行計時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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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準停路段泊車

晚上九點半以後免費!


優惠政策

(一)停車時長在15分鐘(含15分鐘)以內的,免於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但停車時長超出15分鐘的,前15分鐘納入計費停車時長。


(二)在每個計費週期的收費時段內,新能源汽車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此外,新能源巡遊出租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費停車優惠。但是,如前述兩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1小時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三)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於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費。若停放在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上的,使用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免於支付當次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推行停車信用管理,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人在停車行為結束後應及時繳清費用。有未繳清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記錄的車輛,不享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優惠政策。


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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