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違章建築有法律依據,5個問題說明,被拆遷戶維權是重中之重

法律嚴格規定了違章建築的認定與處理程序的,如果涉及到拆遷問題則是更為嚴謹。查處違建是有法可依的,不能你說是違建就是違建,你說拆房就拆房,法律嚴格規定了其認定、處理等的方式與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剝奪被拆遷人的程序權。然實際的徵地拆遷過程中,“以拆違促拆遷”現象屢禁不止,這種現象就比如說只要是無證房,就一刀切將其認定為違建並予以強制拆除對待。拆遷方這樣的做法,無非就是為了逃避應予的補償以及加快拆遷進程,但它嚴重的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可取的行政目的不當的行為。須知,查處違章建築有法律依據,5個問題說明,被拆遷戶維權是重中之重。

查處違章建築有法律依據,5個問題說明,被拆遷戶維權是重中之重

1、無證房就是違建房?

實踐中,部分徵收方會將無證房一刀切認定為是違建,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該法律規定可知,對建築進行違建與否的認定需經過嚴謹的調查程序。事實上,不是所有的無證房都是違建,因為歷史遺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證件缺少或手續不齊全,其責任不應簡單歸屬於建房者,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酌情考慮房屋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未能辦理產權證等具體因素,進行合理認定與補償。

2、誰是認定與拆除違建的主體?

不是任何一個部門、機構都權做出違建認定與拆除行為。

對於違章建築的界定,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所以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下發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後,首先要明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隨後再查證主體是否符合規定。

如果違反《城鄉規劃法》,對於城市區域內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街道辦、村委會認定與處理違建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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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定了違建就非得要拆除嗎?

拆除或者強行拆除只是違建處罰的措施之一,還有其他的處罰方式,行政行為需遵循“最小損耗原則”,也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4、只要認定為違建,就可以隨意為之,說拆就拆?

從認定違建到強制拆遷,中間還有一大段法律程序,並非說拆就能拆。

即使房屋確屬違建,也並不代表行政機關就可以隨意拆除。《行政強制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行政機關在拆除時就必須依據該規定,遵循合法行政的原則。

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為加快拆違進度,未依據法律規定,不經催告程序、不給當事人留出複議與訴訟期限即實施拆除,這種情形下構成程序違法,被拆遷人可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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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法強拆違建造成合法財產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違法強拆違建造成合法財產受損,亦需賠償。別拆遷方說不給補償,就聽之任之,不懂得爭取。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

雖然當事人的房屋確屬違建,不屬於合法財產,但是可利用的建築材料、屋內的其他動產卻屬於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置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盡到注意義務並對違法建築內的合法財產已予清空並妥善處理。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房屋,致使當事人的合法動產造成損毀,侵犯其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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