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不予批准出賣住宅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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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廣州3月27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7日發佈消息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該通知顯示,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該通知稱,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嚴格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繼續沿用廣東省規定的面積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該通知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廣東省宅基地面積標準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消除公安分戶前置障礙。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層高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作出限定。

該通知還提出,廣東省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各縣(市、區)要在該通知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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