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經濟動盪,新加坡外匯管理情況如何


全球經濟動盪,新加坡外匯管理情況如何


1.當地貨幣

新加坡的貨幣為新加坡元(Singapore Dollar),簡稱"新元"。新元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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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管理

【管理機構】新加坡本國的外匯管理分屬三大機構:金融管理局負責固定收入投資和外匯流動性管理,用於干預外匯市場和作為外匯督察機構發行貨幣;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負責外匯儲備的長期管理;淡馬錫控股利用外匯儲備投資國際金融和高科技產業以獲取高回報。

【外匯資金管理】新加坡無外匯管制,資金可自由流入流出。企業利潤匯出無限制也無特殊稅費。但為保護新元,1983年以後實行新元非國際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規模。包括:銀行向非居民提供500萬新元以上融資,用於新加坡境內的股票、債券、存款、商業投資等,銀行需向金管局申請;非居民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新元資金,如用於金管局許可範圍外的境內經濟活動,必須兌換為外匯並事前通知金管局;如金融機構有理由相信非居民獲得新元后可能用於投機新元,銀行不應向其提供貸款;對非居民超過500萬的新元貸款或發行的新元股票及債券,如所融資金不在新加坡境內使用,匯出時必須轉換成所需外幣或外幣掉期等。

【個人申報】個人攜帶現金出入境有一定限制。根據新加坡政府2007年頒佈的條例,從2007年11月1日起,旅客出入境新加坡時,如果攜帶總值超過3萬元新幣(或相等幣值的外幣)與不記名票據(CBNI),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如實申報全部數額。對於未如實申報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新幣,或被判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所攜帶的貨幣與不記名票據也可能被沒收。上述不記名票據是指旅行支票或可轉讓票據。可轉讓票據即持有人形式、無限制背書、簽發給虛構收款人或一經交付即轉移持有權的票據,也包括已簽署但沒寫上收款人姓名的可轉讓票據,可轉讓票據包括匯票、支票或本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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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外匯管理要求】

(1)外匯

儘管新加坡第99號法案《外匯管制法》包含外匯管制條款,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於1978年6月1日起已暫停該條款的實施。自此,新加坡廢除了所有外匯管制,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匯入或匯出新加坡元,並可自由地在外匯市場買賣新加坡元。所有支付形式或資金轉移均不受外匯監管手續或審批的約束。

新加坡金融管理侷限制新加坡元的信貸額度,對持有執照的新加坡金融機構的限制同樣適用於該機構在新加坡以外的分支機構。這些限制旨在減少對新加坡元的投機活動,並保持金融管理局執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而非流於外匯管制的形式。

(2)資金流動

新加坡第65A號法案《貪汙、毒品交易及其他重大犯罪(利益沒收)法》中規定了關於實物貨幣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新加坡的報告要求。這些報告要求旨在偵查、調查和起訴毒品交易犯罪和嚴重罪行。

①資金流動的報告要求

對現金進出新加坡的報告要求如下:

·若隨身攜帶現金超過20000新加坡元現金(或等值外幣)進出新加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就該現金的流動向移民局官員或可疑交易報告官員報告;

·從新加坡境外接收超過20000新加坡元現金(或等值外幣)的,必須在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包括收到之日)向可疑交易報告官員報告。

新加坡警察部隊已經明確該報告要求不是貨幣管制措施。對可能進出新加坡的實物貨幣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的類型或數量沒有限制。此項措施只要求在流動的實物貨幣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的總價值超過20000新加坡元的情況下,提交報告,並不限制貨物和服務的合法跨境貿易支付或資本的自由流動。

②資金流動報告要求的豁免對象

報告要求的特定豁免對象包括進入或離開新加坡、或從新加坡境外接收以下票據或證券的地方金融機構:

·用於外國金融機構賬戶結算的任何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向客戶提供證券託管服務中的不記名債券或無記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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