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合資合作建房卻被交付他人,法院判還建房款並支付利息

合資合作共建房屋 建成後竟交付給他人 法院:返還建房款並支付利息

萍鄉:合資合作建房卻被交付他人,法院判還建房款並支付利息


[案例]

與他人合資建房卻遲遲不能收房,後發現房屋已交付給他人並進場裝修。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審結一起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償還原告劉某建房款15萬元並支付利息2.4萬元,後期利息以未返還合資建房款的實際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至建房款返還清之日止。

2016年7月,張某邀請劉某合作建房,劉某將之前借給張某的借款本息15萬元出資,雙方簽訂《合作建房協議》,約定房屋建成後第四層右邊房屋產權屬劉某所有;房屋建築主體預計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工;逾期交房,張某退還15萬元建房款,張某後出具收條。房屋竣工後,張某未告知劉某就將約定給劉某的房屋交付給他人,且第三人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導致劉某無法入住。劉某要求張某返還房屋合資款,張某卻以各種理由拒付至今。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建房款並支付利息。

[斷案]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同意將被告的借款本息轉投被告與他人已取得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房產合資、合作建設,並與被告簽訂《合作建房協議》,均屬其自身權利的處分,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均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資、合作建房款150000元收條一份,應認定原告履行了協議全部義務。合資、合作建設房屋竣工後,被告不告知原告,將協議約定給原告的房屋交付他人,造成原告無法入住,其行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被告除返還原告合資建房款150000元外,還應從收到合資建房款之日起即2016年7月7日起至返還清之日止以合資建房款15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返還原告合資建房款利息。

萍鄉:合資合作建房卻被交付他人,法院判還建房款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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