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撐中國古代最富王朝的這項重要稅收,現在多地減免!

本文源自: 瞭望智庫


支撐中國古代最富王朝的這項重要稅收,現在多地減免!


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近日,甘肅、山東、內蒙古等多地發佈公告,明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如交通運輸、旅遊、住宿餐飲等)企業採取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政策。

這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房地產稅,事關經濟民生,自古就是老百姓關注的重點話題。早在3000年前,中國已經開始徵收房地產稅了。

那麼,古代的房地產稅如何收呢?

1

這是一項近3000年前的發明......



一般認為,中國古代最早的房地產稅始徵於西周時代(約為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

按我國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中的解釋,“廛,二畝半也。一家之居也”,就是指當時一家一戶生活所需要的用地。

“廛布”即為房地產稅。

按照《周禮》的說法,當時的政府專門設有“廛人”一職, “掌斂市絘布、緫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

絘布,在行肆坐賣貨物的商稅;

緫布,管理貨物出入的衡量;

質布和罰布,對違反商業票證規定及市場管理發令之商人所收的罰款;

廛布,對商人放置貨物於邸舍之中所需繳納之稅。

注:按東漢末年學者鄭玄的解釋,“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對於這一點,清代學者袁枚的定義更為易懂,“廛布者,商賈所居屋稅也。”

泉府,即“錢府”,處於司徒管轄之下,掌管市場稅收,並負責收購市場上滯銷的商品以待將來需要時出售。後來,也將儲備錢財的府庫稱泉府。

關於廛布的徵收標準,《周禮》記載:“凡任地,國宅無徵,園廛二十而一。”也就是說,當時按房地產價值的5%的標準徵稅。

由此可見,最早的房地產稅徵收對象是商人。

《孟子》中有段話道出了當時商人的心聲:

“市廛而不徵,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

如果只提供場地存放貨物而不徵稅,並且依照規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不使貨物積壓,那麼,天下的商人都會很高興,誰不樂意把貨物存放在這樣的市場上呢!

2

為收稅,漢武大帝想出新套路



到了西漢,繼續對房地產徵稅。

《漢書·食貨志》記載:“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

從天子到皇親國戚重臣的封地,靠山林池塘市場租稅自負盈虧,不從國庫裡出。

不過,也有人認為,這個“市肆租稅”是向商鋪徵收的營業稅,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稅,真正的房地產稅應該是“算緡錢”。

算,是計量貨幣的單位,1算是120錢;

緡,是古人串錢用的繩子,有時也代指錢,人們習慣把1000枚銅錢稱為1貫,也稱1緡;

算緡錢,就是一種財產稅,房地產稅包含在內。

這可是堂堂漢武大帝想出來的主意!

其時,國內多地發生嚴重水災,大量饑民眼巴巴地等著政府賑濟。並且,我們都知道,這位雄韜偉略的皇帝終其一生都在規劃征伐匈奴、開疆拓土,軍費糧草都相當地燒錢!文景兩世休養生息積攢了不少財富也不夠花。

於是,徵收範圍更廣闊的新稅收項目橫空出世了——廛布只向商人徵收,而算緡錢的徵收對象是全國有產者。

具體來說,財產所有人須向申報自己的資產情況,官府登記在冊,經查驗確認後,按一定稅率標準徵收:

*商人財產每2000錢繳納120錢作為財產稅;

*經營自己手工作坊,每4000錢繳納120錢;

*除三老、北部邊境地區的騎士外,其它私人車輛等交通工具均需繳納算緡錢,其中普通人一部車繳納120錢,商人一部車繳納240錢;

*5丈以上的船隻需繳納算緡錢,每艘繳納120錢。

算算這個比例,還真不低。大家自然不樂意繳這麼大一筆錢,於是,偷逃稅款的行為十分普遍。

眼看著大筆錢財進不了國庫,漢武帝又頒佈了《告緡令》:

抗拒不繳或隱匿財產以偷漏稅款的,罰戍邊1年,並沒收全部財產;

對勇於揭發偷漏稅款的人給予獎勵,具體政策是“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把所追繳的偷漏稅款一半作為給告發者的獎金。

3

在唐朝想逃稅?打爛你的屁股!



到了東晉,出現了對財產買賣行為所徵的“估稅”,類似後代的契稅和營業稅。

具體來說,規定對馬、牛以及田宅等進行買賣的,雙方須訂立契約,官府按其交易額進行徵稅,每10000錢徵400錢,其中賣方出300錢,買方出100錢。

不過,長期以來,中國古代的房地產?都是與其他財產放在一起課稅,尚未成為一個單獨稅種。

單一房產稅出現在唐朝,即“間架稅”。

據《資治通鑑》的解釋,“每屋兩架為間”,並列的2個屋架之間的空間稱為一間房。

間架稅,就是向所有的房屋徵稅。

當然,房子也分三六九等,不能用一個標準去徵收,當時規定把房子定為3等,根據不同等級執行不同稅率:

*上屋,豪華型房產,每年每間收2000錢;

*中屋,一般性房產,每年每間收1000錢;

*下屋,較差的房產,每年每間收500錢。

唐朝一個九品官員的月薪約16000錢,對照來看,這個稅收得並不算低,想鑽空子逃稅的人不少。

於是,朝廷使出老辦法,頒佈法令:

對隱瞞房產以逃稅的,一經查實打60大板;

同時鼓勵鄰居、親朋揭發,查實後最高給予50000錢的獎勵。

收這個稅,稅吏自然得“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說是一視同仁,但那些大官、權貴的宅院稅吏們自然不敢進。

還有一些人,家道雖然沒落了,但祖上闊氣過,留下大量房產,算下來稅錢“動輒數十萬”,根本承擔不起。

唐朝敗亡後,五代十國政權大多繼承了間架稅的做法,房地產稅不僅成為獨立稅種,還是一種常稅,多以“屋稅”命名。

比如,後唐同光三年(925)規定:

“城內店宅園囿,比來無稅,頃因偽命,遂有配徵。”

自那時起,住宅等房地產已正式開始徵稅。

再如,後唐天成二年(927)規定:

“宜覃雨露之恩,式表雲雷之澤,應汴州城內百姓,既經驚劫,宜放二年屋稅。”

自此,屋稅已經成為常態化徵收的稅種。

4

宋朝為什麼那麼富有?



有學者研究認為,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城市化程度最高的王朝,其中北宋時期城市人口占比為20.1%,南宋時期為22.4%。

這一比值大大超過之前和之後的朝代——清代中葉的嘉慶年間城市人口占比僅為7%,進入民國時,這一數字才逐漸增長到10%左右。

之前的朝代,田賦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佔比通常在70%以上。但據北宋熙寧年間的統計,以田賦為主構成的農業稅佔總稅收的比重僅為30%,到南宋淳熙至紹熙年間這一比例只有15%。

宋朝經濟更加繁榮,城市和商業都得到快速發展,為徵收房地產稅創造了條件。

宋朝的城市居民稱“坊郭戶”,由於這部分人快速增長,城市中房地產開發逐漸趨熱,大街上開設了許多房地產中介,經營者稱“莊宅牙人”。

注:坊郭戶,宋朝城市居民的總稱,主要包括居住在京城以及州府城、縣城和鎮、市的人口,依據有無房產,當時將坊郭戶分成主戶與客戶。

宋朝學者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講述,當時的稅收結構主要由5個部分構成:

*公田之賦:“官莊、屯田、營田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

*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

*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

*雜變之賦:“牛革、蠶鹽、食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者是也”;

*丁口之賦:“計丁率米是也”。

繁榮的房地產市場成為新稅源,上述5種稅收之一的“城郭之賦”就是宋朝房地產稅的總稱,包括2項:

宅稅,即以所建房屋為基準向屋舍所有者徵稅。

地稅,即以城市用地為基準向各類土地使用者徵稅。

宅稅類似唐朝的間架稅。不過,唐朝的間架稅並不成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隻將房產分成3種情形,難以反映出房產實際情況的複雜性。

為此,宋朝把房產分成了10等,分別確定不同的徵稅標準。

後來,覺得10等仍難以反映房產的不同狀況,又“於十等內,據緊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結果就有了20等。

在地稅方面,其構成更復雜,出現在史籍中的名字眾多,除地稅一詞外,還有地基錢、地基稅錢、地基正錢、白地官錢、白地賃錢、白地租錢、省地錢、地錢、地課錢、官地錢、勾欄地錢、地鋪錢、市廊錢、侵街錢等。

上述這些地稅,可大致分為3類:

*居民自住房用地:如地基錢、地基稅錢,地基正錢等;

*普通商業用地:如地錢、地鋪錢、侵街錢等;

*文化娛樂業用地:如勾蘭地錢等。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宋朝朝廷把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當成了最重要的稅源之一,徵收制度十分詳細具體。

對偷漏房地產稅的行為,朝廷也給予嚴厲打擊。

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載:

匿稅者,處杖刑40;

涉案稅錢超過10貫者,杖80。

那麼,國庫每年能從徵收多少房地產稅一項得到多少收益呢?

沒有直接數據記載,不過,我們可以參考一些史料進行分析。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北宋熙寧九年(1076),應天府下轄的7個縣共徵收屋稅5000餘貫,該府“共主客六萬七千有餘戶”。按20%比例折算城市人口,約有13400餘“城郭戶”,每戶每年平均繳納的屋稅約為370錢。

算下來,著實是一筆鉅款!

蘇軾曾記述,他貶官後一家人每月的開支約4500錢,對比一下,宋朝屋稅標準還是比較重的,而且,這還未計算地稅一項。

都說宋朝是中國古代最富的王朝,財政收入的峰值超過1億貫,房地產稅在其中無疑做出了重要貢獻!

5

明朝:一年收13個月!



元朝也有房地產稅,稱為“產錢”,按房產地面積計徵,收糧食或折錢繳納。

明朝初年,推出了一種“塌房稅”。

所謂塌房,就是專門為商人建造的棧房,供商人們作商品庫房使用,朝廷按照三十取一的標準收稅。

後來,明朝推出了覆蓋面更全面的房地產稅,那就是“房號稅”,在京師以外,有的地方也稱為“門攤”。

據《明實錄》記載,明朝天啟五年(1625)朝廷頒佈詔書:

“京師居民,差役最繁,苦累尤甚。乃房號銀兩一項,又天下所並無,京師所獨有者。”

這道詔書顯示,當時已經在京師開徵了房號稅,關於它的性質,萬曆《順天府志》直接給出解釋:“所謂房號,即間架也。”

也就是說,房號稅的性質與唐朝架間稅相同,但是徵收更為嚴格——由五城兵馬司負責徵收,巡城御史監督,各兵馬司均存有轄區內居民的房號簿,作為徵稅依據。

並且,按照間架稅字面意思理解,沒有“間架”只有空地應該不徵稅,但明朝政府規定,以前是房屋、現在變為空地仍然要徵。更厲害的是,房號稅按月徵收,遇有閏月年份也不會免除閏月,統一按13個月收!

清朝實行“攤丁入畝”的稅收政策,將地、戶、丁等賦役併入土地進行統一徵收,與前朝相比稅賦名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簡化。

表面看,房地產稅等稅種被淡化了,但百姓的實際負擔沒有太大變化,只是徵收方式有所變化而已。

清朝前期和中期,房地產方面主要徵收的是房地產易稅,如乾隆十二年(1747)規定:民間變賣田產和房產,要使用布政司統一頒佈並編號的契約文書交易,蓋官印後生效,按9%的稅率繳納契稅。

鴉片戰爭後,多地開設租界,為解決租界內巡捕房經費,開始在租界徵收房捐,如鄭觀應在 《盛世危言》中所說:

“地基由朝廷給發,建院經費,或撥國帑,或抽房捐。”

這裡的房捐,就是一種房地產稅。

清政府滅亡後,北洋政府仍徵收“房捐”,有的地方稱“市政總捐”、“特捐”、“警捐”或者“店鋪捐”,叫法不同,性質一樣。

1915年,中華民國政府將房捐等房地產稅統一為“房稅”,徵收標準是:商業房按其租賃後可得租金的20%每月繳納,居民住房按出租後可得租金的5%繳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