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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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道儒家文化,真不敢站出來去講,實在不夠格。這點自知之明,我覺得大多數都有。論語讀過,微言大義在前,哪敢說你讀懂?誰敢也只是基本的道理,才敢說懂。比方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不斷的學習,不斷的思考,這是一種方法。不論治學為人。反覆的思考,反覆的學習。

這幾天注意到幾句。子曰:“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

這句話這麼解釋?具有中等以上才智的人,可以給他講授高深的學問,在中等水平以下的人,不可以給他講高深的學問。那究竟什麼是中人之智?這是個考慮的問題。這句話的一個前提,是人從資質上,是有區別的,也符合我們的認知。每個人的環境,教育、成長不同,所以是有區別的。那這個資質什麼判斷呢?也沒有給出一個評判標準。

在沒有評判標準的條件下,那 如何語上,或者不可以語上呢?無法作答。單從這句話上,本身存在一種分級。隨著聖人之言的地位,聖人之言的權威,就會自然的去提示,顯示、暗示了一種高下關係,並自然的投射在人們的心中,形成一種固定的看法。

這中間體現出來的這種不平等,用現代觀念來看,是不可取的。當然,一定有其他角度來解釋這個問題,並不是我們所認為表面上的不平等的。但客觀上,造成這種不平等思維的灌輸。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同樣,還有一句,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雖然不可字面意義解釋,有官位的人不能當眾受刑,庶民而不用苛求禮數。不論背後的原因如何,單在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也是把人區分開來。也就是分了級別。

同樣的邏輯,每個人都不同,存在差異化。只是對這種差異化的看法,是對立的。大夫對應庶人,中人,當然有下人,或者上人。正式這種對立,加固了不平等的觀念。

這種觀念,已經深入我們的思維。體現在不同的事,或者人身上。


附: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原則之一,是為官僚、貴族提供法律特權的根據,其重心在於強調平民百姓與官僚貴族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對於官僚貴族等統治階層社會特權的維護。

與其字面我們所通常理解的不同,“禮不下庶人”並不是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而是強調禮是有等級、有差別的,不同等級之間,不能僭越。通俗來講,即天子有天子的禮,諸侯有諸侯的禮,大夫有大夫的禮,士人有士人的禮,庶人有庶人的禮。

“刑不上大夫”也絕非對大夫以上的貴族絕不適用刑罰。而是指,在非政治領域,相比庶人犯罪,貴族官僚往往會有減免特權,也就是同罪異罰。當然,在中國古代的實際政治中,無論位處什麼階級,謀反等重罪均會招致同樣嚴厲的處罰。

參見:《中國法制史》(曾憲義主編)


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第十四章韓非和法家(第159頁到第151頁)

“西周封建社會根據兩條原則辦事:一條是禮;一條是刑。禮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貶來控制君子即貴族的行為。刑則不然,它只適用於庶人;或小人,即平民。這就是《禮記·曲禮上》中說的禮不上庶人,刑不上大夫。”

因為天子、諸侯、大夫都是以血緣和姻親相互聯繫著,他們之間都保持著社會和外交的接觸,如果有什麼事情需要處理,他們就遵循之間的君子協定。所以說,他們是尊禮而行。


天子、諸侯高高在上,不直接與老百姓打交道。這樣的事都交給大夫去處理,每個大夫都統治著領地裡的百姓。他們採用刑法,保證百姓服從。

《禮記·曲禮上》原句是“國君扶式,大夫下之;大夫扶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上半句講述的是古人的“相見禮”(扶式指一手抓橫木,一手行禮),意為:國君與大夫相見,國君行扶式禮,大夫要下車向國君行禮;大夫行扶式禮,士要下車向大夫行禮,這種禮不適用於庶人,因為庶人本來沒有車可乘,無法“下之”行禮。可見,“禮不下庶人”僅指“相見禮”這一局部,將其擴大到禮的全部是不合邏輯的。不是說庶人沒有禮,庶人也要遵循如婚禮喪禮等與生活密切相關的禮,而是說庶人因為忙於勞作,沒有物質條件和時間去講貴族的禮。 下半句“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這裡的“刑”,特指“肉刑”,依周禮,諸侯要定期朝見天子,受了肉刑的貴族肢體殘缺或者面有刺字,在朝見時,難免有傷大雅,所以貴族有不受肉刑的特權,而不是不受所有刑法。


所謂刑不上大夫,是指顧及士大夫的顏面不在刑場行刑,而在囚室讓他們自裁,絕非逃脫懲罰。而禮不下庶人,是指禮法規定繁雜,庶人忙於生計無法學習演練,所以不因為「禮」上的疏失而苛求庶人。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飭整齊也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言其下官不稱移其職不斥其身也有坐幹國之紀者,不謂之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言不請而擅行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譴譴讓也發始發露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捽昨沒反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孔子家語·郊問第二十九》


以上引注轉自知乎,侵刪。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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