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什麼時間發放合法


試用期工資什麼時間發放合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後,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要支付勞動報酬的,那麼試用期工資在什麼時候發放是合法的?

一、試用期工資什麼時間發放合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時間發放是合法的,一般至少一個月要發放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什麼時間發放合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什麼時間發放合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