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祕它!


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秘它!

很多人不明白“附加險”是怎麼回事,購買了主險,為什麼還要買附加險;發生了保險事故,附加險能否得到賠償,快賠網理賠學院本期通過一個案例來細說下“附加險”的奧妙。

所謂附加險,是指附加在別的險種之上的險種。在現行的保險條款中,附加險都是附加於主險之上,隨著主險的生效而生效,隨著主險失效而失去保障功能。所以我們說,附加險的效力在時間上是從屬於主險的。如果主險的效力中止了,那麼附加險的效力也就終止了。


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秘它!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9日,徐先生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購買了“福祿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險”“一世終身壽險”3個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徐先生,受益人為法定。黃某在交納了3個險種當年的保費後,又續保到2018年。

2018年11月19日,徐先生突發腦溢血,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11月23日死亡。12月12日,徐某愛人趙女士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於30日領取了其中兩個險種的理賠金及分紅共計6.498萬元。對“附加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以此險種為主險種“福祿終身壽險”的附加險種,且保險條款第4條規定在支付主險種的理賠金後主合同效力終止,另黃某所患腦溢血不屬雙方在“附加重大疾病險”保險條款第13條規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決定不予賠付。

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秘它!


趙女士向快賠網理賠專家進行了諮詢,保險公司這樣的賠付結果是否合理,徐先生的保險權益是否得到了最大的維護。快賠網理賠專家查看分析了徐先生身前的保險合同書及理賠結果,提出了“腦溢血當應屬於重大疾病,不應該排除責任,附加險保險利益沒有得到賠償的結論”。遂趙女士委託快賠網幫助其進行理賠申請。

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秘它!


【快賠網有理有據】

  • 本案中,徐先生患腦溢血死亡,但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條款中所列重大疾病的規定,將已經醫院確診的腦溢血疾病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根據不利解釋原則的主旨以及保險法的具體規定,應當作出對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而且,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否則,人身保險業將失去它本來的意義。因此,本案中被保險人所患疾病為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範圍。
  • “附加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第4條的規定排除了投保人在履行交納3份保險費的義務後享有得到相應保險金的合同權利,且該合同條款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上述格式條款無效。
  • 經過快賠網與保險公司溝通交涉,保險公司承擔了“附加重大疾病險”的保險責任。趙女士獲得了3.12萬元賠償。


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秘它!

【理賠學院空中授課】

  • 主險和附加險是從能否單獨投保的角度對保險險種進行的基本劃分。主險和附加險其實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因此,附加險條款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就同一內容規定相牴觸的,適用附加險條款的規定,這正是附加險特殊性所在。
    附加險條款沒有規定而主險條款有相應規定的,適用主險條款的規定,即主險條款補充附加險條款規定的不足。
  • 本案涉及的一個焦點是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意思。且保險合同內容複雜,有許多被保險人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保險法從平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受益人與保險人雙方的利益出發,規定了不利於保險人解釋的原則,以避免保險人擬定的保險條款含義模糊,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
很多用戶都在問什麼是“附加險”?與主險到底什麼關係?揭秘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