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號房間”,我們與惡的距離......


“N號房間”,我們與惡的距離...... | 檢青觀

全球新冠病毒疫情之下

韓國曝出駭人聽聞的惡性集體性犯罪

“N號房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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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款名為Telegram的

社交軟件聊天室內

已知有74名女性

被侮辱、虐待、性侵的視頻

像娛樂節目般

被26萬“會員”觀賞傳播

甚至還有侵害全過程的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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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還包括

16名未成年人受害者

年齡最小的才1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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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總統文在寅

下令徹查“N號房間”事件

韓國警方已將“博士房”主犯

趙主彬公開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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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N號房間


“N號房間”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到2020年3月間,在Telegram軟件上發生的大規模網絡銷售傳播性犯罪視頻事件。

Telegram軟件的用戶不需要實名認證就可以相互交換加密與自毀消息,可以發送照片、影片等所有類型文件,也可以使用虛擬貨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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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N號房間”,簡單來說就是這個社交軟件上的N個群聊,最初是由一個叫godgod的人成立並運營,通過發佈偷拍視頻來吸引消費。

涉案聊天室的運營者或冒充警察,或利用提供工作機會等手法,非法獲取受害人個人信息,威逼利誘受害者們拍攝裸照,再以此威脅受害者,對其實施暴力性侵害,並將犯罪過程拍攝下來發布到了會員收費制的聊天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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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些受害者寧可忍氣吞聲,被威脅被傷害,也不願意報警呢?


據案件中的一個受害者說,自己是不敢報警。因為如果報警,她的個人信息就將被公開,那之後自己所要面臨的很可能並不是保護與同情,反而可能是輿論的鄙視與嘲諷。“N號房間”的罪犯們也正是深知受害者們對“受害者有罪論”的恐懼,就這樣一步步把她們拖入了自己的陷阱,讓她們變成了自己的“奴隸”。


“在道德的審判場上,

很多人總是習慣性相信受害者有罪論,而不是討伐真正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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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當韓國百萬民眾網上請願,要求“26萬觀看者應與運營犯罪者同罰”時,亦有人在評論裡發出了“26萬受害者”的言論,大言不慚地認為付費觀看就是合法的,甚至說出了這樣的話:“那些上傳自己不雅視頻的女性錯誤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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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裡說:“他發現社會對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強暴一個女生,全世界都覺得是她自己的錯,連她都覺得是自己的錯.......

NO.2


受害者有罪論


所謂的“受害者有罪論”,是指在傷害事件中,常常會出現怪罪受害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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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小組

吃瓜群眾1

知道震驚全國的“空姐遇害案”嗎?一個年僅21歲的空姐深夜下班被網約車司機殺害。

吃瓜群眾2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大半夜不睡覺在外面浪,自己引人犯罪,難道還怪別人?

吃瓜群眾1

一個女研究生,接到了一個自稱是警察的人的電話,說她涉嫌非法集資,然後對方以此對她進行多次恐嚇詐騙,先後騙了她150萬元。

吃瓜群眾2

國內書呆子的範本,人傻錢多的又一佐證。

吃瓜群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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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我們日常的辦案工作中,也經常會問嫌疑人這樣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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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你為什麼要偷被害人的手機?

盜竊嫌疑犯

因為手機插著耳機線,順著線一鉤就能偷到手機,看著實在太好偷,就沒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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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被偷,是因為不該在地鐵上插耳機聽音樂;空姐被殺害,是因為不該在深夜工作結束後下班回家;女研究生被騙,是因為她笨,心裡有鬼。”


不知從什麼時候起,每當有人受害的時候,很多人都傾向於給受害者找一個之所以被害的原因。

有心理學家說,人在生活中常常會得知各種各樣的人遭受不幸,但同時又需要維持良好的自我感覺,於是發明了“受害者有罪”論,其本質上是為了能獲得一種安全感。這在認知心理學上,叫做“公正世界假設”


“世界是公正的,有果必有因。你受到了傷害,那一定是因為做錯了什麼事。如果你沒有做錯,那就不會受到傷害。”


“我從來不在地鐵裡用手機聽音樂,我從來不會在深夜出去,我肯定不會像她那麼笨,別人說什麼都信,所以我一定不會成為受害者。”將被傷害的責任怪罪於受害者,而非加害者,會減少旁觀者內心的不安。受害者越不完美,旁觀者就越放心;受害者越完美,旁觀者就越害怕,也就越會拿放大鏡對著受害者。


然而為了獲得安全感去譴責受害者,其實是一種認知上的偏差。因為在加害者的眼中,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他實施犯罪的對象。“受害者有罪論”其實只是一種自欺欺人的邏輯。

當然,也有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者挑選受害者,看似隨機,其實暗藏規律,相比一般人,有些人就是更容易成為犯罪者的“獵物”。瞭解受害者之所以稱成為受害者的原因,並不是為了去怪責他們,而是為了能更深入地解析犯罪者的心理,從而有效地實施自我保護措施,避免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NO.3


自我保護說


"我們無法阻止犯罪,只能注意自我保護。”

將耳機插到手機上,在地鐵裡聽音樂,這不是錯。但如果明知道地鐵裡的扒手最喜歡偷這類手機,我們就儘量不要在地鐵裡這樣使用手機,從而降低手機被扒竊的概率,這不是要歸罪於受害者,這只是一種自我防範的措施。


說到這裡,不禁讓我想起了之前看過的一本小說上的情節:


一個拐賣女童的犯罪團伙,他們專挑穿著碎花裙子的女童作為拐賣對象。接二連三的拐賣案件,弄得人心惶惶。但負責偵辦此案件的刑警卻始終沒有對外披露過碎花裙子這一細節。有人對他的做法感到非常不解,因為在當時,讓孩子們不要成為下一個受害者的最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就是應該讓她們不要穿碎花裙子嗎?為什麼他卻對此三緘其口?這個刑警的回答讓我至今難忘,他說:

“你可以教孩子們防備陌生人,提高警惕。但是你不能讓她們害怕穿碎花裙子。不然還要我們這些警察干什麼?!”

哪裡都有危險,自我保護是必須的生存技巧。但所謂的自我保護,應該是一種警覺,而非一種綁架,一種來自所謂的 “挑選標準”的綁架。


我們可以選擇不在地鐵裡使用手機,

但我們不能害怕在地鐵裡使用手機。

今天有罪犯會因為一個人走路太慢,易於控制而將他作為犯罪的對象;明天又有罪犯會因為這個人走路太快,看不清自己的臉而對他實施犯罪。難道從此以後,這個人就不走路了嗎?

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他們從根本上就無視法律,無視道德,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慾望,活在自己的世界裡,以自我為中心,自成一套與正常的世界格格不入的規則,而如今我們卻要用他們的這套規律來規制我們自己的言行,難道這不荒謬,不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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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母親的復仇》裡說,我教了我的女兒二十年,讓她知道怎麼保護自己,而你卻一秒都沒有教過你兒子,不要傷害他人。

如果這個世界再也沒有人敢穿上碎花裙子,那麼我們的法律也將形同虛設。


NO.4


我們與惡的距離


“我們與惡的距離,可能僅僅是屏幕這邊到屏幕那邊的距離。”

不論是“受害者有罪論”還是“自我保護說”,人們總是對受害者強加了太多的責任與義務。”N號房間”的74個受害者,我們不知道她們的未來會如何,也不知道她們的身心能否痊癒,我們唯一知道的是:


這個社會給予無辜受害者的應該是不帶批判與責備的關懷,而非質問與要求。


至於那自稱無罪的26萬觀看者,借用羅翔老師的話說就是:“人心隱藏著整個世界的敗壞。一個尊重別人的人就不會把他人作為玩物,一個尊重人性的人能夠尊重自己,而不會沉溺於這些敗壞低級趣味之中。”


他們,與惡魔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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