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最易犯的十大高風險罪名

企業家最易犯的十大高風險罪名


1、賄賂

受賄類犯罪是企業家犯罪適用頻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國企企業家犯罪最為常見的罪名。當民營發展到一定階段,所有權與管理權出現分離時,民企高管的受賄現象也開始顯現。

2、非法集資類犯罪

銀行貸款政策不利於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合法融資渠道狹窄,資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續低迷、房市調控、CPI 高位運行、銀行存款負利率等因素疊加,致使民間資本保值壓力增大,急需投資渠道。在民間資本市場供需兩旺,而相關疏導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況下,非法集資類犯罪高發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資產類犯罪

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嚴格的財務及資產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實上,民企發展必然經歷“個體戶”向現代公司的轉型,作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須向社會獨立承擔責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質,上市公司在這一點上表現尤為明顯。發生在民企的職務侵佔犯罪,特別是民企老闆、投資人的職務侵佔犯罪將會成為值得關注的刑事法律風險點。

4、欺詐類犯罪

欺詐類犯罪是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中發生率最高的犯罪類型。企業家犯罪作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現為圍繞經濟利益“智取”而非“力奪”。欺詐類犯罪居多,符合該領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規律。由此,防欺詐也成為商戰中的要務。

5、挪用類犯罪

挪用類犯罪的查處率通常低於貪汙、職務侵佔等侵吞資產類犯罪的查處率,相當比例的挪用行為因事後歸還而未被發現或追究。然在充滿商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流轉而非簡單的持有、佔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資金週轉就有可能帶來鉅額利潤,資金的使用權在相當程度上比資金的所有權更有價值高收益和相對較低的被查處風險,使得挪用類犯罪無論在國企還是在民企中都較為常見。

6、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民營企業作為經營性經濟實體,有固定的員工,有組織結構,有一定經濟實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業影響並且在現行體制下難免與有關公職人員有些關係。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又出現某些持續性的違法行為,在認定標準又掌握不夠嚴格的情形下,該企業從形式上看,就較容易齊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涉黑犯罪構成的這一主體特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關立法的科學性值得進一步審視。

7、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有的犯罪企業家為牟取鉅額非法利益,專門聘請開票人員、財務人員,利用偽造的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對外承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涉及虛開金額數動輒上億,造成數以千萬計的國家稅款損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呈現專業化、企業化、規模化趨勢。

8、出資類犯罪

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在設立之初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或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實踐中並非少見。

9、重大責任事故罪

工程質量問題、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安全生產問題無小事。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往往導致群死群傷,不僅涉案企業家自身會因此終結,一個企業也可能就此倒閉。強化安全意識,加大在預防責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應成為企業和企業家節制非理性追逐利潤心理的基本理念與行為導向。

10、濫用職權類犯罪

濫用職權的罪名以往更多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企業家似乎無緣。但隨著刑法的完善以及嚴肅執法國有公司、企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針對企業家的濫用職權類罪名條款,也開始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效力,這就要求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更為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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